2009年11月30日 星期一

世界人權宣言

世界人權宣言
聯合國大會1948年12月10日第217A(Ⅲ)號決議通過並宣佈
序言
鑒於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
鑒於對人權的無視和侮蔑已發展爲野蠻暴行,這些暴行玷污了人類的良心,而一個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並免於恐懼和匱乏的世界的來臨,已被宣佈爲普通人民的最高願望,                             
  鑒於爲使人類不致迫不得已鋌而走險對暴政和壓迫進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權受法制的保護,                              
  鑒於有必要促進各國間友好關係的發展,
鑒於各聯合國家的人民已在聯合國憲章中重申他們對基本人權、人格尊嚴和價值以及男女平等權利的信念,並決心促成較大自由中的社會進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                                   
  鑒於各會員國也已誓願同聯合國合作以促進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鑒於對這些權利和自由的普遍瞭解對於這個誓願的充分實現具有很大的重要性,
因此現在,大會,發佈這一世界人權宣言,
作爲所有人民和所有國家努力實現的共同標準,以期每一個人和社會機構經常銘念本宣言,努力通過教誨和教育促進對權利和自由的尊重,並通過國家和國際的漸進措施,使這些權利和自由在各會員國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轄下領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認和遵行。
第一條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係的精神相對待。                           
第二條
人人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産、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區別。並且不得因一人所屬的國家或領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國際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領土是獨立領土、託管領土、非自治領土或者處於其他任何主權受限制的情況之下。
第三條
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使爲奴隸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隸制度和奴隸買賣,均應予以禁止。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
第六條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權被承認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條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免受違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視行爲以及煽動這種歧視的任何行爲之害。
第八條
任何人當憲法或法律所賦予他的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時,有權由合格的國家法庭對這種侵害行爲作有效的補救。
第九條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條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權由一個獨立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以確定他的權利和義務並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條
一、凡受刑事控告者,有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爲無罪。
二、任何人的任何行爲或不行爲,在其發生時依國家法或國際法均不構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爲犯有刑事罪。刑罰不得重于犯罪時適用的法律規定。
第十二條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
第十三條
一、人人在各國境內有權自由遷徙和居住。
二、人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並有權返回他的國家。
第十四條
一、人人有權在其他國家尋求和享受庇護以避免迫害。
二、在真正由於非政治性的罪行或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的行爲而被起訴的情況下,不得援用此種權利。
第十五條
一、人人有權享有國籍。
二、任何人的國籍不得任意剝奪,亦不得否認其改變國籍的權利。
第十六條
一、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他們在婚姻方面,在結婚期間和在解除婚約時,應有平等的權利。
二、只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婚。
三、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第十七條
一、人人得有單獨的財産所有權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權。
二、任何人的財産不得任意剝奪。
第十八條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條
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條
一、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二、任何人不得迫使隸屬於某一團體。
第二十一條
一、人人有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治理本國的權利。
二、人人有平等機會參加本國公務的權利。
三、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權力的基礎;這一意志應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選舉予以表現,而選舉應依據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權,並以不記名投票或相當的自由投票程式進行。
第二十二條
每個人,作爲社會的一員,有權享受社會保障,並有權享受他的個人尊嚴和人格的自由發展所必需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各種權利的實現,這種實現是通過國家努力和國際合作並依照各國的組織和資源情況。
第二十三條
一、人人有權工作、自由選擇職業、享受公正和合適的工作條件並享受免於失業的保障。
二、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權利,不受任何歧視。
三、每一個工作的人,有權享受公正和合適的報酬,保證使他本人和家屬有一個符合人的尊嚴的生活條件,必要時並輔以其他方式的社會保障。
四、人人有爲維護其利益而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閒暇的權利,包括工作時間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給薪休假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一、人人有權享受爲維持他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在遭到失業、疾病、殘廢、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況下喪失謀生能力時,有權享受保障。
二、母親和兒童有權享受特別照顧和協助。一切兒童,無論婚生或非婚生,
都應享受同樣的社會保護。
第二十六條
一、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教育應當免費,至少在初級和基本階段應如此。初級教育應屬義務性質。技術和職業教育應普遍設立。高等教育應根據成績而對一切人平等開放。
二、教育的目的在於充分發展人的個性並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應促進各國、各種族或各宗教集團間的瞭解、容忍和友誼,並應促進聯合國維護和平的各項活動。
三、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的教育的種類,有優先選擇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一、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的文化生活,享受藝術,並分享科學進步及其産生的福利。
二、人人對由於他所創作的任何科學、文學或美術作品而産生的精神的和物質的利益,有享受保護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人人有權要求一種社會的和國際的秩序,在這種秩序中,本宣言所載的權利和自由能獲得充分實現。
第二十九條
一、人人對社會負有義務,因爲只有在社會中他的個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發展。
二、人人在行使他的權利和自由時,只受法律所確定的限制,確定此種限制的唯一目的在於保證對旁人的權利和自由給予應有的承認和尊重,並在一個民主的社會中適應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當需要。三、這些權利和自由的行使,無論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
第三十條
本宣言的任何條文,不得解釋爲默許任何國家、集團或個人有權進行任何旨在破壞本宣言所載的任何權利和自由的活動或行爲。

2009年11月29日 星期日

取消外勞工資保障就是剝削

宏仁集團總裁王文洋先生日前提出取消外勞最低工資之建議,看似在為政府經濟政策建言,實質上卻是以企業經營者及企業利益的立者看待勞資關係。從人權的角度觀之,這項提議不僅違反外籍移工基本人權之保障,且明顯違憲。非但對無助於經濟發展,只會徒增勞資對立以及剝削外籍移工的負面效應。
王文洋先生以外籍移工對台灣過去經濟發展並無實質貢獻,而不應分享的成果的謬論,認為外籍移工不應該與本國勞工有相同待遇,就人性尊嚴與平等權而言,根本歧視從事三K(性質較辛苦、骯髒、危險)工作的外籍移工。此論點若可成立,試問目前25歲以下年齡層,不曾對經濟發展作出貢獻的國人,是否也不應分享台灣的經濟成果?
基本工資保障旨在避免再現19世紀早期資本主義時代的「饑餓工資」(Hungry Salary),國家為保障勞動者及其家庭的再生產,介入原屬私法關係領域,運用公權力確立最低工資數額,直接從經濟面保障勞工的最低生活需求及其工作尊嚴。簡言之,最低工資制度著眼於調節勞動力市場,以法令的形式規定資本家必須付出最起碼的工資予工人,以保障其生存。
國際勞工組織(ILO)歷年來訂定相關國際公約或建議書,成為世界各國保障勞工權益的共同標準,在國際勞工公約第135號建議書中,確定最低工資的根本目的是為工資勞動者得到可容許的最低水平工資提供必要的社會保護。再者,國際勞工公約第131條公約規定,原則上所有工人都應一視同仁受最低工資保障。最低工資的目標是要為受薪者提供起碼的工資水平來提供生活的保障。而26號公約更列明最低工資不應低於能養活工人及其家人的水準。
勞工人權為普世價值之一環,保障勞工權益已是世界潮流之所趨,確保勞工有尊嚴的勞動條件舉世皆然。我國雖非ILO會員國,但在保障勞工權益立法上,相較於歐美工業大國更為週延。基本工資保障源自於勞基法第 21 條所明訂:「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只要是基於勞動契約關係,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行業與工作別,不論是全時、典型的勞動關係或是兼職、部分工時的勞動關係,都必須遵守這項基本工資保障規定。
過去幾年,外籍移工在三K工作上補足勞動力市場的需求,且在部分重大公共工程建設上,也確實對提昇產業競爭力與台灣經濟發展多所貢獻,這是不容否認的事實,更何況勞動基準法並未排除外國人不適用,因此,外籍移工也應受到勞基法基本工資的保障,不應有差別待遇。
台灣曾經因爆發高捷泰勞抗爭事件,從而揭開華磐公司迫害外籍移工人權的內幕,飽受國際人權組織抨擊,嚴重傷害國際形象。最低工資保障是外籍移工的基本人權,取消外勞最低工資等同歧視外勞;倡議外籍移工不能適用基本工資,無異於剝削低工資勞動者。為免台灣再受到人權迫害者的指控,此議切不可行。

如何使高雄市變成國際性的人權城市方案

如何使高雄市變成國際性的人權城市方案
蔡明殿
人權城市方案是聯合國諮商團體,全民人權教育協會(PDHRE)在世界各國推動的方案,其執行長 “Shulamith Koenig” 在2002年12月初拜訪本市一級主管,並與新興社大人權同學對談,鼓勵市民推動高雄市變成國際性的人權城市The People’s Movement for Human Rights Education (PDHRE) 全民人權教育協會-www.pdhre.org , 簡介如下 :
全民人權教育協會成立於1988年,其理事大都是參與聯合國人權事務者,有一些是各國派駐聯合國的外交人員,有些目前擔負聯合國任務此團體成立後強調以聯合國 ”世界人權宣言” 為基礎的人權教育 , 並動員所有各國NGO及政府代表促成聯合國通過1995-2004 為 “聯合國十年人權教育” (Decade of Human Rights Education)。
由1988年成立時即命名“全民十年人權教育” 至七年後,終於使聯合國以其團體之名變為全世界的行動,可見本團體在聯合國體系中之影響力。全民人權教育協會近年並在聯合國申請到五百萬美元,在世界各國進行 “人權城市” 方案。執行長 “Shulamith Koenig” 於2002年12月初訪台。曾拜會高雄市主管及台南市府,並曾晉見呂副總統說明“人權城市” 方案之重要性,希望在本國推動此城市方案,以和世界各國之“人權城市” 結盟。
人權 - 人類文明進步的象徵--近代人性思維的一大躍進。它不僅成就了一個美好世界的願景,也引領人類進入一個覺醒與正義的新世紀 !
然而 “人權” 議題卻一再地被誤導與濫用,人們對人權的思潮陷入莫名的恐懼與迷思中。在此際 “人權城市運動” 的推展,正足以引領人類對人權教育有更深刻的認知,並在推廣基本人權的同時,進一步改善人類生存的空間,促成全人類的進步與成長!
因此,“人權城市運動”將是全球人類最良善的合作關係!透過所有男女對基本人權和社會體制的學習與認識,轉化成實際行動,去落實“人權城市運動”的精神與理念,共同營造出自由、平等與祥和的美麗世界。
PDHRE ( People’s Decade of Human Rights Education), UNDP (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及UNF(United Nations Foundation)三個國際組織,邀請各界人士不論是政府、團體或個人加入“人權城市運動”的行列,因為這項充滿挑戰的人權計畫,將是改造人權新紀元及創建美好新家園的盤磐石!
我們希望以下的說明能帶領您打開對「人權城市運動」的視野,也熱切的期盼您的支持與行動上的參與!

生活的改變
教育學者發現在家庭、職場、坊間、甚至監獄與法庭上,到處存在著對人及人權上的歧視和不平。所以幫助人類透過文化、經濟、政治、社會及文明各個角度,去審慎衡量人權的權益及尊嚴,進而體認人權的真義,並能如實的行使人權,乃是“人權城市運動”的重要目標之一。雖然多數國家在憲法中,明確的規範支持、保護並促進人權發展,然而多數的政府官員,卻未積極落實人權政策,改造人民生活權益。因此,督促“人權城市運動”的計畫落實,.將是改善人類生活的第一要務。

社會的轉變
“人權城市運動” 的發起,鼓勵來自社會各階層的人士,組織“指導委員會”,從法律、政策、資源配置等各種面向及個人專業理念,去思考所謂的”人權城市”,並進而集結力量,規劃行動方案,推動城市中人權架構的發展,逐步實現擁有人權環境及落實人權的社區。當然,在自由與尊重的權衡下,人類在群體中,必須學習在觀念衝突與調和中,不斷進行思考與批判、溝通與協商,而只有透過這種對社會的活力與關注,才能建構個體和社區的基礎人權環境,並進行人權相關議題的深層研究。而這些一步步的行動,終將化為未來美好生活的結果。

世界的變遷
“人權城市運動”的推展,需從基礎的人權教育開始做起。因此資源及資訊的分享,將會確保人權政策的程序,從人和人、人和社區、社區和社區之間快速的傳遞出去,藉由多元化的人權研究,多種語言的人權教材,及發展快速的網際網路,人權城市運動終將拓展為世界全球的新興運動。目前在南亞、亞洲、拉丁美洲、和非洲都已建立起橫越它們自己國家水準的人權社區組織。確實反應人權運動的全球化熱潮。

組織的力量
“人權城市運動”的合作關係是起源於三個國際組織的精神和力量而創始的簡述如下:
 美國全民人權教育協會( PDHRE ) , 從推展 “人類人權教育運動” 開始, PDHRE 之組織自1989年以來遍及全球,不斷的實施和幫助人權城市活動,是本項計畫中具關鍵性的組織。
 聯合國發展計畫 (UNDP) 是聯合國全球發展的網狀系統,全世界166個國家聯合各國資源,致力於改變世界,以建立未來更好的生活方向。
 聯合國基金會 (UNF) 提供企業家和慈善家支持聯合國及擁護其理想。UNF 關心女人、兒童和全人類的健康、環境、和平、安全及人權的一切活動。

行動的吶喊
“人權城市運動” 的時代已經來臨,這樣的概念遍及全球將近50年,並隨著人權經驗和教育理念的推廣,造福許多社會及人群。
“人權城市運動” 需要您的支持,您的參與將使人權城市擴展於全世界並賦予全球人民權力,改善他們的社會及生活;人類文明的象徵人權,是您我及全世界人類絕對不可放棄的權利。

人權城市的步驟
步驟一 : 找出各階層領域行業團體的代表。
步驟二 : 1.召開會議組成一個籌備委員會,以執行人權城市計畫。
2.排出並進行籌備委員會的學習程序。
3.共同設計出人權城市計畫,由教育者律師人權工作者等設計包括給老師、公務員、民代、社工、健康、媒體、非政府組織等的人權課程。
步驟三 : 人權城市計畫的觀念廣為宣導之後,希望:
 每個人都變成人權教育者
 每個人都變成人權監督者
 每個人都變成人權記錄者
 鼓勵每個人提出改善人權的建議
步驟四 : 為使高雄市變成為永續性的人權城市,市內的每一個機構、公司行號要成人權機構,施行民主與人權的原則,並且:
 檢視現有法律以求符合人權原則
 確保市政符合人權原則
 檢視現有市府及各級單位之預算以求符合人權原則

實現高雄市人權城市的願景

實現高雄市人權城市的願景

蔡明殿 – 台灣非政府組織國際交流協會理事長 (www.nafia.org.tw)
陳清泉 – 高雄市人權城市促進會理事長

壹、前言
人權 - 人類文明進步的象徵--近代人性思維的一大躍進。它不僅成就了一個美好世界的願景,也引領人類進入一個覺醒與正義的新世紀 !
然而 “人權” 議題卻一再地被誤導與濫用,人們對人權的思潮陷入莫名的恐懼與迷思中。在此際 “人權城市運動” 的推展,正足以引領人類對人權教育有更深刻的認知,並在推廣基本人權的同時,進一步改善人類生存的空間,促成全人類的進步與成長!
因此,“人權城市運動”將是全球人類最良善的合作關係!透過所有男女對基本人權和社會體制的學習與認識,轉化成實際行動,去落實“人權城市運動”的精神與理念,共同營造出自由、平等與祥和的美麗世界。
聯合國諮商團體,全民人權教育協會(PDHRE)執行長Shulamith Koenig在2002年12月初拜訪本市一級主管,並與新興社大(第一社大前身)人權班同學對談,鼓勵市民推動高雄市變成國際性的人權城市。隨後,在高雄市人權城市促進會全體成員熱心推動下,終於在2005年有了具體成果,高雄市已被PDHRE承認為國際人權城市之一。在2005年11月27日至12月4日協助舉辦第一屆國際人權城市會議暨亞太人權教育工作坊,有來自各大洲總共有15個國家的城市代表參與是項研討會。
貳、何謂人權城市
  人權城市方案是聯合國特別諮商團體-全民人權教育協會(PDHRE)在世界各國推動的方案,其執行長Shulamith Koenig在2002年12月初拜訪本市一級主管,並與新興區社區大學人權班同學對談,鼓勵市民推動高雄市變成國際性的人權城市。「人權城市運動」將是全球人類最良善的合作關係,透過所有男女對基本人權和社會體制的學習與認識,轉化成實際行動,去落實「人權城市運動」的精神與理念,共同營造出自由、平等與祥和的美麗新世界。
全民人權教育協會(PDHRE)、聯合國發展方案(UNDP)、聯合國基金會(UNF)三個國際組織,邀請各界人士不論是政府、團體或個人加入「人權城市運動」的行列,因為這項充滿挑戰的人權計畫,將是改造人類新紀元及創建美好新家園的磐石!
參、人權城市方案的內涵包括
1.市民生活的改變
我們的社會到處存在著對人及人權上的歧視和不平,所以幫助人類透過文化、經濟、政治、社會及文明各個角度,去審慎衡量人類的權益及尊嚴,進而體認人權的真義,並能如實的行使人權,乃是「人權城市運動」的重要目標之一。
2.社會的轉變
集結力量,規劃行動方案,推動城市中人權架構的發展,逐步實現擁有人權環境及落實人權的社區。在自由與尊重的權衡下,人們必須學習在觀念衝突與調和中,不斷進行思考與批判、溝通與協商,而只有透過這種對社會的活力與關注,才能建構個體和社區的基礎人權環境,並進行人權相關議題的深層研究。
3.世界的變遷
「人權城市運動」的推展,需從基礎的人權教育開始做起。因此資源及資訊的分享,將會確保人權政策的程序,從人和人、人和社區、社區和社區之間快速的傳遞出去。藉由多元化的人權研究,多種語言的人權教材及發展快速的網際網路,人權城市運動終將拓展為全球的新興運動。
4. 組織的力量
「人權城市運動」的合作關係是起源於前述三個重要國際組織的精神和力量而創始的,而今已有12個國家的城市加入。
人權城市的步驟
步驟一:
邀請各階屬、領域、行業團體的代表。
步驟二:
1. 召開會議,組成一個籌備委員會,以執行人權城市計畫。
2. 排出並進行籌備委員會的學習程序。
3. 共同設計出人權城市計畫,給老師、公務員、民代、社工、媒體、非政府組織等的人權課程。
步驟三:
人權城市計畫的觀念廣為宣導之後,希望
每個人都變成人權教育者。
每個人都變成人權監督者。
每個人都變成人權記錄者。
鼓勵每個人提出改善人權的建議。
步驟四:
為使高雄市成為永續性的人權城市,市內的每一個機搆、公司行號要變成人權機構,施行民主與人權的原則,並且檢視現有法律以求符合人權原則。
確保市政符合人權原則。
檢視現有市府及各級單位之預算以求符合人權原則。
肆、人權城市促進會活動概況
一、二00二年十二月四日:美國全民人權教育協會秘書長Shulamith Koenig偕同國際特赦組織美國分會人權教育方案執行長Nancy Flowers來台參加,由樹德科技大學應用社會學院 、樹德科技大學非政府組織研究發展中心、台灣非政府組織國際交流協會主辦,在高雄市政府社會局長青綜合服務中心會議廳舉行的人權都市與教育國際研討會。
二、二00二年十二月四日:美國全民人權教育協會秘書長Shulamith Koenig在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理事長蔡明殿陪同下,分別前往高雄市政府、台南市政府拜會市長謝長廷、許添財二人,就推動「人權城市」方案與兩位市長進行意見交換與成立細節。
三、二00二年十二月五日:副總統呂秀蓮接見美國全民人權教育協會創辦人暨現任秘書長柯妮(Shulamith Koenig)時強調,加強政府官員的人權素養,是現階段台灣人權教育一個重要的基礎工程。
四、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一日:高雄市新興社區大學人權班召開人權城市籌備會,並獲得社區大學促進會、綠色協會、文化愛河協會、不動產經理人協會、中華儒學保健協會、碼頭工會、消防器材工會等人民團體同意協助,支持推動高雄市人權城市運動。
五、二00三年三月廿二日:在高雄國賓飯店二十樓樓外樓舉行,此次頒獎典禮結合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正名茶會及高雄市新興社區大學人權城市方案說明會。
六、二00三年十二月九日:「高雄市人權城市促進會」成立大會在高雄市新與社區大學(五福二路新與高中)舉行,會中推舉王瑞賢擔任理事長,常務理事林敏澤、郭春江、林勝文、翁進科、常務監事賴明灼;促進會多數成員係以社區大學「人權與國際非政府組織」課程修課同學為主,在任課老師蔡明殿(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AI Taiwan 理事長、總統府人權諮詢小組委員)指導下,正式推動人權城市教育運動。
七、二00四年三月六日:配合全球「終止對婦女的暴力(Stop Violence Against Women)」活動,在高雄市舉辦系列活動,包括宣導遊行(文化中心至城市光廊)、人權志工研習(文化中心至善廳三樓)。
八、二00四年四月十二日: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理事長蔡明殿,以「全民人權教育協會」派駐聯合國日內瓦辦公室常駐代表身份,在「高雄市人權城市促進會」理事長王瑞賢、常務理事郭春江、常務監事賴明灼陪同下,前往瑞士日內瓦參加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第六十屆年會。
九、二00五年十一月廿七日至十二月四日:協辦第一屆全球人權城市網絡會議及國際人權研習會。
伍、期待與展望──代結語
人權既是普世價值,人權議題逐漸受到各國的重視,聯合國訂定的國際人權日,更在國際間獲得熱烈的回響;相對於此,我國政府部門也曾多次宣示「人權立國」之政策,全力推動人權工作;作為聯合國非政府組織諮商團體的全民人權教育協會(PDHRE),在推動「人權城市」運動上,更獲得聯合國大會的肯定與支持,撥款贊助該協會促進各國人權教育工作,對該協會在聯合國地位與影響力,相關單位宜在適當時機透過民間機構加強交流,藉以引起各國的重視,讓台灣的人權教育工作能在國際發聲。
高雄市人權城市促進會與全民人權教育協會(PDHRE)的接軌,對我國推動人權教育工作上具有正面意義,但僅依賴單一民間組織的力量是無法在短期內達成具體成效,必須公私部門建立協力關係與合作機制,才能發揮統合力量,共同爭取國際組織的認同,進而接納成為地球村的一員。
高雄市人權城市促進會在民間發揮自主力量的情況下成立,目前正全力朝向爭取列入全民人權教育協會(PDHRE)三十個人權城市之一,就人權城市的推展工作上,該促進會亟須各方資源的奧援,透過高雄市第一社區大學「人權與非政府組織」課程,吸引更多市民參與促進會主、協辦的各項活動,除了與其他非政府組織協力外,更有待政府行政部門的重視,給予必要的協助共同推動,使高雄市的人權政策得以落實,展現高雄市在保障人權工作的決心。

聯合國難民署與非政府組織

聯合國難民署與非政府組織
《戰火情人》與《血鑽石》兩部不同主題的電影,卻不約而同的在聯合國難民署的救援工作形成交集,理解人道救援工作的發端,先認識這個已經成立五十八年的組織。
聯合國難民署(UN High Commissioner for Refugees, UNHCR)是聯合國的附屬機構,主要為因應自歐戰爆發後產生的難民潮問題,於1950年12月4日由聯合國大會通過成立。
該組織幫助世界各地因為戰爭或迫害而流離失所者,除保護他們不再受到戰爭威脅或迫害,並提供他們庇護住所、糧食、飲用水與藥品等生活必需品,以及各項滿足難民基本需求的社會性服務,同時也致力為難民尋求永久解決方案,包括自願返回原居住國、庇護國安置或移民第三國。
成立五十多年來,聯合國難民署已協助5,000萬人得以重新展開新生活。2004年,遍及在120多個國家中的6,000多名工作人員,在各國際民間組織的協力合作下,為1,700多萬難民提供保護與協助。
聯合國於日內瓦制訂《1951年難民地位公約》以及《1967年民地位議定書》,對難民身份與保護都有明確的界定,並指出「不得遣返在本國受到迫害的難民回國(non-refoulement)」,是國際社會保護難民的重要原則。
非政府組織(NGO)可以藉由下列方式來保護/協助難民:一、當難民發生問題時,對各國政府.國際組織或其他NGOs提供資訊。二、改變社會大眾或媒體對難民的既有觀感。三、提供法律性、社會性的建議、教育和訓練方案。四、監督難民原居國與庇護國的人權狀況。
目前與聯合國難民署有密切合作關係的非政府組織包括以下四個INGOs的所屬組織會員:國際自願行動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Voluntary Agencies, ICVA),61個NGO組織會員、人道回應指導理事會(the Steering Committee for Humanitarian Response, SCHR)、互動組織(InterAction, American Council for Voluntary International Action),160個NGO組織會員、難民與流亡歐洲理事會(the European Council on Refugees and Exiles, ECRE),167個NGO組織會員以及急難合作自願組織(Voluntary Organizations in Cooperation in Emergencies, VOICE),91個NGO組織會員。
事實上,四個組織的會員都有彼此重複入會的情況,但在全球各地實際從事難民救助工作的NGOs,總數絕對超過500個,因為只要有戰爭的國家或地區,就會有難民問題,從非洲的獅子山、中東的伊拉克、歐洲的車臣,這些不論是過去或是現在處於戰亂的國家,在人道關懷的面向,最須解決的就是難民問題。,而聯合國難民署整合各方資源,透過世界各地非政府組織與工作人員的無私奉獻,為保護、收容、協助難民所作的貢獻,確實立下人權保障的典範。
20081031

人權教育術語彙編Partners in Human Rights Education Glossary

人權教育術語彙編Partners in Human Rights Education Glossary
資料來源:高科大人權教育網http://www.ksa.nkfust.edu.tw/human/index.htm

仲裁Arbitration:仲裁是一個不需要進入司法程序的過程,有爭議的雙方要求第三人或國家傾聽它們之間的爭辯,然後由這個第三者做出決定,而這個決定會讓雙方都願意遵循。
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在人權或公民權的憲法中所做的聲明,主要列出防止政府干涉的保護措施。
公民權利Civil rights:關於公民的自由與公平的權利(例如,獲取資訊與選舉的責任)。
集體權利Collective rights:關於一些團體保護自己利益與特性的權利。
憲法Constitution:管理國家或是組織的一組法律。
協約、條款Covenant:一種正式合法的協定,像是國際公民與政治權利協約,或是國際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協定。
文化權利Cultural Rights:保留各個文化認同與發展的權利。
死刑Death penalty:對國家將罪犯處以死刑的認可。
宣言Declaration:一個正式的聲明或是意圖的宣告。
發展權Developmental rights:團體在文化、政治與經濟成長方式的權利。
滅絕Disappearance:所表達的是當人們消失不見了,可能是因為被殺害的或是秘密地被政府或組織給拘禁。
歧視Discrimination:基於人們的種族、文化、血統起源、國籍、性別取向、地區、身體殘障或是其他原因而將人們作區別。
經濟因素Economic Factors:所考慮的是生產、發展或是材料的管理。
經濟權利Economic rights:關於生命必須的物質材料之生產、發展與經營的權利。
環境權Environmental rights:一個人生活在健康與安全條件下的權利。
表達的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在平面媒體或是其他媒介上表達觀點,以及觀念溝通接收的自由。
種族屠殺Genocide:系統性的針對種族或是血緣對某些人的殺害。
人權Human rights:權利是普世性地屬於人們的,不管他的種族、性別、膚色、語言、國籍、年齡、階級、宗教或是政治信仰。
原住民族Indigenous peoples:一國中原有的住民。
合法權利Legal rights:法律中所涵蓋的權利,可以保護或是在法院中執行的權利。
受憲法限制的政府Limited government:對政府權力的的限制,通常會透過憲法。
調解、斡旋Mediation:是一種由第三者來幫助爭執的雙方來解決它們之間的衝突,藉由對議題的討論,直到雙方對於第三者所提的解決之道滿意為止。
道德權利Moral rights:基於公平與正義這種一般性原則的權利。
國有化Nationalize:由政府來接管或是運作私人企業或機構。
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s:只因為是人而擁有的權利。
談判、協商Negotiation:為了要達到爭議的雙方能對問題作解決的討論過程。
特派員Ombudsman:一個獨立的、不偏的人,他的工作主要是在調查順從性。
政治權Political rights:人們參與社區或是社會政治生活的權利像是投票。
法規Rule of law:不論是什麼身份的人,都基於相同的法律,受法律的規範與約束。
權力的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三權分立(The separation of powers into three separate branches of government)。一為立法機構,另一個為執行此法律的行政機構,還有一個是獨立判斷的審判機構。
社會權Social rights:當人們生活、學習在一起像是學校、家庭或是其他機構時,給予人們安全的一種權利。
國家主權State sovereignty:在國家的司法管轄權之下,政府有最後的合法權利以決定何者是可為的。
防止種族與性別歧視的積極性行動Affirmative Action:政府或是私人企業所採取的積極性行動,目的是要彌補過去對女性、特定的種族、人種、宗教或是殘障人士在教育、工作或是升遷上的歧視。

以上的定義來自於給所有人的人權(Human Rights for All)。由Edward L. O' Brien, Eleanor Greene, and David McQuoid-Mason 等人所寫。於1996年被全國公民教育機構所出版(Definitions taken from Human Rights for All written by Edward L. O' Brien, Eleanor Greene, and David McQuoid-Mason. Published by the National Institute for Citizen Education in the Law, 1996. )。

人權之旅─國際特赦組織美國總會廢除死刑研習紀行

人權之旅─國際特赦組織美國總會廢除死刑研習紀行
Day 1 (2005/07/21)
揮別小港機場,抵達中正機場後隨即轉飛紐約Newark機場,途中在西雅圖辦理入境美國通關手續,包括證照查驗、指紋建檔、留存影像、脫鞋子、卸皮帶及口袋內物品全數掏空等動作以及海關官員隨機盤問,與筆者1997年兩度進出美國時,可以明顯比較出911前後安檢的差異,確實較為嚴格,基於美國國家安全的考量,幾乎每個人都可以接受高規格的查驗作業,就人權角度觀察通關流程,唯一可以垢病及加以檢討的是,部分官員或者可以說是官員普遍的共識,在處理過程有針對特定對象設定profile之嫌,對中東人士或穆斯林,因先入為主的觀念所造成的偏見,雖未違法但卻有違反「所有人生而平等,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區別」人權的普世價值。
短暫停留後再度登機,只是隨身行李X光掃瞄檢查,預訂23:20抵達,但卻延遲直到22日00:10班機才落地,走出出境大廳,恩師蔡明殿已等候多時,在順利提領行李後,直奔紐澤西門羅鎮(Monroe Township)家中,師母已為我備妥床舖,可以感到老師及師母的熱忱與體貼,待回電高雄報平安,已經是01:30,由於必須在 22日趨車前往馬里蘭大學,為顧及老師的體力,及個人時差因素,與老師及師母簡單聊上幾句後,即上樓準備就寢(實際上是從地下室到一樓),以養精蓄銳準備明、後兩日的研習。
Day 2 (2005/07/22)
在班機飛美途中,不斷強迫自己研讀廢除死刑相關資料,一方面為刻意調整時差,一方面再重新溫習為參加研習所蒐集的資料,以免屆時不知所云,但雖說是長途跋涉,一早依舊在六點多就醒來,還是有點昏沈欲睡的感覺,待在老師寓所稍作休息,與老師伉儷同往親友住處後再返門羅鎮。
是日14:00出發前往馬里蘭,18:15抵達設在馬里蘭大學(UMUC)內下榻的飯店,該校的建築雖稱不上宏偉,但佔地廣闊的校區緣草如茵,空氣中瀰漫一股清新的氣息,初入校園即能感受到來自綠地的開懷,check in 後隨即參加當晚為與會者舉行的接待餐會,會中見到曾受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邀請來台參加年會的Sue Gunawardena- Vaughn,AIUSA廢除死刑專案計畫主管,也是負責籌辦這項訓練研習會的主辦者,筆者之所以能獲邀參加,是Sue對台灣總會邀訪的回報。
從接待餐會的餐點、會場佈置、程序規劃到主持餐會,可以隱約感受到Sue的人格特質,充分展現其組織的能力、領導才華、處事幹練與圓融,可惜的是,在餐會前,為了消化掉師母費心準備的三明治,「五臟廟」實在沒有多餘的空間容納滿桌豐盛的餐點。
這當中最令筆者倍感壓力的是會前的社交活動,「書到用時方恨少,語到說時始怨拙」,我並非長期待在美國,來自各州的協調員(coordinator)各有不同的腔調,加上說話速度奇快無比,而且「連音」特別多(如What’s up說成What sup ),幾乎招架不住,必須全神貫注用心傾聽,否則,稍一失神,可能無法掌握對方言談的重點,不過正面看待這件事,雖帶來另類的震撼教育,卻也刺激筆者返台後加重英語學習的份量,還算「失之桑榆收之東隅」,奉勸有意前往國外參加類似研習或講習訓練者,平日就必須針對英語加強進補一番,否則到時真的是會「啞口無言」。
Day 3 (2005/07/23)
昨夜接待餐會結束時已近10點,回到房間才見到室友Randy Tatel,由於時差作怪,實在疲憊不堪,只簡單問好後,倒頭就睡,直到一早06:30醒來,外出在校園內漫步,欣賞清晨週遭的美景,順便往研習會場前行。
會場設在離飯店步行約十分鐘路途的Stamps Student Union,08:30為期一天半的研習正式開始,在Sue致歡迎詞,並介紹研習目的、課程與進度後,接著便是「認識夥伴(Ice Break)」單元,不同於傳統的自我介紹方式,這個單元採取的是「歸納共同點」,由各自找一名與會者彼此介紹開始,在三分鐘內從談話中尋求彼此可能的共同點,項目並無限制,包括出生日期、星座、興趣、專長、衣著、家庭、旅遊地點等,包羅萬象不一而足,並向大家提出共同點報告;接著分別增加到四人一組及八人一組,在和諧、自然、無拘束的氣氛中,結束這個單元,也確實有效地達到課程設計的目的,增進對彼此的認識。
  來自德州達拉斯的Alice Tsao是台裔美籍人士,今年只有16歲,就讀高中,已經是達拉斯的Coordinator,讓筆者汗顏的是,在台灣與她年紀相仿的高中生,不是埋首書堆準備大學學測,就是追求物質享受與追逐心目中演藝偶像,但Alice卻已投身社運,為人權付出熱忱,並且採取行動積極實踐,台灣年輕一代的6,7年級生,如果有機會與Alice對話,不知是否會有自嘆弗如之慨?
接著再由Sue針對國際特赦組織廢除死刑的政策提出說明,及探討廢除死刑所採取的行動與精神疾病議題;短暫休息後,緊接而來的是個案工作與(網路)技術訓練,午餐後,最讓筆者耳目一新的課程才要開始─「開放空間」:一個「人們可以有效討論,以解決錯綜複雜、暗藏衝突或有實際衝突、且亟需立即處理的議題,並觸動組織改變」的過程。一個「開展領導能力、擴展團隊對行動的承諾以及責任感」的方法,一個「規劃、匯談、資訊蒐集與分享」的過程,一個激發創造力與熱忱的途徑,讓人們如在咖啡休息時間般地全心參與;讓人們有如參加一場充電營後般精力充沛;有如一場專注的會議,能夠產生具體可行的行動方案。
在「開放空間(Open Space)」中,透過腦力激盪及思考,對特定主題提出個人的ideas,並依主題分組討論,並不提定小組長,提出者可以就該idea主導議題,共區分為三個場次,每場一小時,每個人都須參加每個場次的討論,各小組並提出具體結論或行動方案。最後的總結圈(Closing Circle)是一天受訓來心得的分享,並安排夜間活動,或依喜好前往餐廳用餐,或到Pub飲酒社交,來自西雅圖的Amy提議前往D.C.觀賞華盛頓國民隊與休斯頓太空人隊的球賽,筆者、Dave, Bob及Josh等人回應Amy的提議,展開一次「插花」的地鐵之旅,由馬里蘭搭地鐵到D.C.看球賽,直到00:20才返回飯店。
Day 4 (2005/07/24)
依舊在早上06:30醒來,獨自漫步在馬里蘭大學的晨間小徑,享受難得的悠閒,清晨是最適合思考的時段,也藉此沈澱昨天研習的心得,為隨之而來的作好準備,經過一天語言的震撼教育,必須充分武裝自己,才能從研習中有所收獲,也才不虛此行。
首先上場的是討論即將在10月21-23日舉行的「全國信仰行動週」(National Weekend of Faith in Action, NWFA)相關事宜,接下來的課程則分成兩部分,來自各地的Coordinators參加Coordination課程,其他包括老師伉儷及筆者等約15人則接續參加「遊說」、「立法策略」、「媒體」及「新聞稿撰寫」等課程,其中「遊說」與「媒體」都加入「角色扮演(Role Play)」的實作演練,從互動中學習何者是對工作有正面助益;緊接其後的又是另一次「開放空間」,主題就設定「還有什麼?」,希望參與者提出不同的意見與想法,其中談論最多的還是圍繞在「第1000名死刑犯」這項主題上。
終於到了互道珍重的時刻,在Closing Circle分享兩天來的心得與感受後,整個訓練課程劃下完美的句點,與會者彼此在道別聲中,各自踏上歸途,在分享時,筆者以感恩的心情,對AIUSA能提供這次難得的學習之旅,特別提出誠摯的謝忱,並期待與會者能有機會造訪台灣,加強彼此間的互動與認識,在收行李後,又得勞駕老師掌握方向盤,一路辛苦的直駛返回紐澤西,平安返抵家門後,師母一刻不得閒,已開始洗手作羹湯─泡麵、蔬菜加蛋,濃濃的台灣味,不禁想起故鄉香味噴鼻的肉燥飯。
Day 5 (2005/07/25)
陰雨中造訪普林斯頓大學,老師已在車上概略為筆者簡單介紹普大及其最為人津津樂道的愛因斯坦在校園中漫步思考的情景,普大是美國長春藤聯盟之一,也是有名的貴族學校,古老典雅的校園建築隨處可見,有別於先前研習地點的馬里蘭大學,匆匆拍照留念,就當是到此一遊吧,隨即趕往Princeton Junction車站搭車前往費城,展開另一段火車之旅。
車抵費城,所幸中途轉車還算順利,但室外溫度35度,跳上City Tour巴士,開始一天的費城之旅,由於適逢週一,博物館都休館,無法進入參觀,只好在疋頭拍照聊勝於無,市政廳、羅丹博物館、歷史博物館及獨立廳都是初次接觸,其中值得一提的是歷史博物館正門的台階是洛基電影的場景之一,因此又名之為「洛基台階(Rocky Stairs)」,總共有72階,而羅丹博物館門前「沈思的羅丹」的雕像,很傳神地將思想家思考的神韻加以補捉。
來到獨立廳(Independent Hall),由於廳內收藏自1776年即存在的獨立鐘,又是美國標幟自由、民主的獨立宣言簽署地,對恐怖份子而言,加以摧毀或許具有與撞擊紐約雙塔等同的象徵性意義,因此,進入獨立廳的遊客都必須接受與機場安檢措施相同規格的檢查,以避免獨立鐘被破壞,當然,由於年代久遠,原有的獨立鐘歷經200年的敲擊後,導致鐘體形成裂縫,已移置地面供遊觀賞及拍照,並複製一座替代,定時敲鐘以重現1776年的情境。
結束一天的參觀行程,因考慮到有勞師母費心準備餐點,為免過度叨擾,決定在費城用完晚餐後才回紐澤西,剛進老師家門,所見情景幾乎讓筆者眼睛為之一亮,一隻重達四磅的碩大龍蝦已上桌,平日儉省的老師在我造訪最後一天的晚餐,卻不惜鉅資特地外出採購,而且非得要筆者享用才肯罷休,幾經推辭,熬不過老師伉儷的堅持,也深怕忤逆老師的心意,也就顧不得毫無食慾,便大口品嚐味美情濃的海鮮,這期間,老師還特意拍照存證一番,以便日後算總帳。
Day 6 (2005/07/26)
又到了揮別的時候,為便於順道從紐約搭機返台,同時也辦妥老婆大人交辦該「瞎拼」的物品,在美最後一天安排紐約參訪,在與師母道別,感謝這幾日的照料後,一早即偏勞老師載往紐華克機場,只為了能夠熟悉如何從市區搭車回機場,在紐華克機場搭乘接駁公車前往紐約,下車時,又是面對36度的高溫,心想先解決購物的難題,再展開市區之旅。
先前在網路上蒐尋在紐約購買Lesportsac皮包的地點,經多方打探後,以座落在5th Avenue 的Lord & Taylor Mall是從客運總站(Port Authority)走路前往最近的商場,但萬萬沒想到10點才營業的商場,9點45分時,早已有顧客上門在旋轉門的後方耐心等待,筆者只好在附近閒逛殺時間,9點58分重返商場,門房仍不肯放行,10點整,忽然響起美國國歌,在場等候的民眾都起立聆聽致敬,這讓筆者想起,台灣的戲院開演前演唱國歌的程序,曾幾何時早已取消,而「國歌」所代表的意涵與凝聚國民愛國心的象徵,卻在「國家認同」的爭議中,逐漸被民眾所淡忘,我的感慨是「愛國」與「愛台灣」並不是只在嘴邊說說而已,必須展現具體行動才能加以實踐,也唯有行動才能檢驗真正的愛國情操。
說到客運總站,抵達及離開總站時,車站不斷傳來要求民眾檢舉不法、籲請民眾配合警方檢查隨身行李及不得在車站內照像、錄影的廣播,大概是繼911事件後,加上倫敦地鐵爆炸案的刺激使然,但警方檢查隨身行李的作法,又犯了過於針對特定對象或攜行背包的不當作法,也因此引來侵犯人權及隱私的非議,部分律師已對此提出反對意見,人權與國家安全確實存在兩難與無法兼顧的困境。
來到聯合國,與筆者在1997年純粹為觀光而來的不同,在涉入NGO領域並從事人權研究之後,除了有些許宣示「聯合國,我來了」的意味之外,同時又帶有一點「朝聖」的心情,一方面是想蒐集「人權與NGO」課程需要的資料,再者,也為了幾本聯合國出版的書籍,作為編寫下一本人權教科書的參考,很巧的是,這段期間適逢展出「聯合國60週年特展」,可以在展場回顧成立以來的歷史圖像,也找到所要買的書,總算沒有白走一遭,但要進入聯合國參觀,也必須再接受查驗,又是911惹的禍。
步出聯合國,在廣場巧遇一對來自屏東的母女,What a small word. 但能他鄉遇故知總是好事一件,也算是為紐約行劃下完美句點,再回客運總站,搭接駁車往紐華克機場,一路是五味雜陳,在即將返台之際,對此行沒有絲毫的眷念,反而歸心似箭的心情隱隱浮現,而且越是離登機的時間越近,歸鄉的心情越容易被激發,回首前程,又不知何年何月才能再訪自由之土─美利堅合眾國。

2009年11月28日 星期六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第6次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為實施聯合國一九六六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以下合稱兩公約),健全我國人權保障體系,特制定本法。
第 二 條  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第 三 條  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
第 四 條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
第 五 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令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兩公約規定事項;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連繫辦理。
政府應與各國政府、國際間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以保護及促進兩公約所保障各項人權之實現。
第 六 條  政府應依兩公約規定,建立人權報告制度。
第 八 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全民人權教育協會」及人權城市運動推展現況

「全民人權教育協會」及人權城市運動推展現況
新興社區大學「人權與NGO」課程 學員 陳清泉
E-mail: ki5459@mail.kcpb.gov.tw
壹、前言
聯合國大會主席杭特於二00三年十二月二日宣布,聯合國每五年頒發給五位人權工作者或團體的「聯合國人權獎」,將頒給包括「全民人權教育協會(PDHRE)」創始人史拉蜜斯.柯內女士(Shulamith Koenig)在內的五個人,中共前國家主席鄧小平之子鄧樸方也因過去數十年致力提升中國殘疾人士的生活水準與地位,獲顯著成效而得獎。
「全民人權教育協會(PDHRE)」認為人權教育應是社會教育的核心。在目前科技至上潮流中,令人擔憂的是對人的關懷意識漸漸不受到重視。重視科技發展的結果,我們發現科技解決的不是大多數人的問題,更非是弱勢者的需求,反而是少數有權使用科技操控人類財富及資源的人所面臨的問題。
至於該協會的本質為何?為何聯合國人權獎會頒給協會創始人,協會組織與聯合國有何關聯?基於「人權立國」的理念,有必要對該組織動動態及國內推動人權城市現況作一整體而深入的探討,並提出具體建議方案。
貳、「全民人權教育協會」(PDHRE)簡介
一、組織沿革與成立宗旨:
全民人權教育協會(The People’s Decade for Human Rights Education,簡稱PDHRE)係聯合國諮商團體,成立於一九八九年,該協會的理事大部分係參與聯合國人權事務者,部分為各國派駐聯合國的外交人員,其中部分成員目前仍負有聯合國任務。該組織成立後,強調以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為基礎的人權教育,並動員所有各國非政府組織(NGO)及官方代表,促成聯合國通過一九九五─二00四年為「聯合國十年人權教育(Decade of Human Rights Education)」。該組織於成立時即命名為「全民十年人權教育」,直到六年後的一九九五年,才促使聯合國以其團體之名轉變為世界性的行動,近年來並向聯合國提出五百萬美元活動經費的申請案,並獲得聯合國正式撥款,在世界各國推行「人權城市」方案。
該協會是一個非營利國際性組織,以廣泛的﹁展延服務﹂為組織目標,促成社區在日常關懷中,長期從事人權的終身學習活動,從而確認人權可以視為行動的力量;該組織所設計的計畫與方案,對自我認知的需求和對正式或非正式的人權學習課程,提供協助與建議,國際或地區性的教育人員、人權專家及社區工作者協力發展策略與方法,以落實執行計畫與方案;過去十二年來,在全世界超過六十個國家中,該協會為協助社會的轉型而專注於發展人權教育與訓練工作。
現任協會秘書長柯妮致力於人權教育,曾促使聯合國訂定一九九五─二○○四年為聯合國人權教育十年,並正於全球各地執行聯合國UNDF及UDF所贊助的「人權城市」方案,曾多次來台與我國相關單位就人權教育進行交流。
二、組織架構及重要成員
(一)理事會主管名單:
創辦人兼秘書長史拉蜜斯.柯內Shulamith Koenig、會長彼得.勞普克Peter Leuprecht(駐柬埔寨記者)、副會長卡莫.赫辛Kamal Hossain(前孟加拉外交部長、巴基斯坦記者)、副會長貝蒂.雷爾同Betty Reardon(創始會員、哥倫比亞大學人權與和平教授)、財務丹尼爾.所羅門Daniel Solomon(勞工法專長律師)、秘書史帝芬.馬克斯Stephen Marks(前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權部官員、哥倫比亞大學教授)、烏潘卓.巴希Upendra Baxi(渥維克大學法學教授、前印度德希大學副校長)、渥夫根.貝恩戴克Wolfgang Benedek(全民人權教育協會歐洲支會澳地利人權教育教授)、方圖.克魯Fantu Cheru(非洲與發展研究教授、結構調整與債務報導)、蘇珊納.夏綠蒂Susana Chiarotti(阿根廷CLADEM組織會長)、艾凡卡.柯蒂Ivanka Corti(義大利消弭婦女歧視協會CEDAW前任主席)、維吉妮亞.丹丹Virginia Dandan(菲律賓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委員會主席)、理查.葛斯通Richard Goldstone(南非憲法法院法官)、伊娃.可夫曼Iva Kaufman(PDHRE創始會員、媒體顧問)、米倫.柯莎麗Miloon Kothari(日內瓦環保聯盟主席)、凱薩琳.拉魯米爾Catherine Lalumiere(前歐洲議會秘書長)、瓦特.麗奇Walter Lichem(澳洲外交部聯合國辦公室主任、前澳洲駐加拿大大使)、密那.平頗Minar Pimple(PDHRE南亞主任、孟買青年志工協會主任)、亞達瑪.薩那斯可Adama Sanassekou(前馬利共和國基礎教育部部長、PDHRE非洲主任)、達尼洛.土克Danilo Turk(聯合國政治事務副秘書長、前斯洛伐尼亞駐聯合國大使)。
(二)地區分支機構:
1拉丁美洲地區:設於阿根廷羅莎里歐,與INSGENAR (INSTITUTO DE GENERO, DERECHO Y DESARROLLO)共同合作,專注於推動婦女人權及教育工作,由蘇珊納.夏綠蒂(Susana Chiarotti)負責該地區事務。
2南亞地區:設於印度孟買,YUVA (YOUTH FOR UNITY AND VOLUNTEER ACTION)為地區協力組織,專注於南亞街童、童工之保護與救援工作,由密那.平頗(Minar Pimple)負責該地區事務。
3非洲地區:該分支機構於二000年六月廿二日設於馬利共同國巴馬谷,主要工作重點在透過INAFAEDH/ALIHRE協助,推動當地人權教育,由亞達瑪.薩那斯可(Adama Samassekou)負責該地區事務。
4歐洲地區:設於奧地利Graz,與European Training and Research Centre(ETC)建立夥伴關係,從事人權與民主運動,由渥夫根.貝恩戴克(Wolfgang Benedeck)負責該地區事務。
5東南亞及太平洋地區:目前積極在菲律賓圭松市建置中,暫由PDHRE理事會直接運作,會務委由維吉妮亞.丹丹(Virginia Dandan)負責處理。
參、「人權城市」推展現況
「人權城市運動」的合作關係是起源於三個重要國際組織的精神和力量而創始的:
一、美國全民人權教育協會(PDHRE),從推展「人類人權教育運動」開始,PDHRE之組織自一九八九年以來,不斷地在全球各地實施和協助推動人權城市運動,是此項計畫中最具關鍵性的組織。
二、聯合國發展計畫(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 UNDP)是聯合國全球發展的網絡,截至目前,全世界已有一六六個國家聯合各國資源,致力於改變世界,以建立未來更好的生活方向。
三、聯合國基金會(United Nations Foundation UNF)提供企業家和慈善家支持聯合國及擁護其理想。UNF特別關注於女人、兒童和全人類的健康、環境、和平、安全及人權的一切活動。
創立「人權城市運動」的宗旨奠基於致力規範國際人權的形式與標準的信念,各國人民必須接受人權作為指導其生活的的整體架構,對人權的學習與回應,每個人參與更多決策,決定其生活,並給予人類經、社會發展過程永續經營的動力。人權城市所追求的是更深層的城市人權的學習,並在指導社區成為具有力量的工具上,扮演重要的角,以促成政府部門、行政機構、公私部門工作者和所有公民,在與人們日常生活作息相關事務上,形塑制度化、組織化發展的過程,進而建立一個指標性社區,檢驗城市中性別、法律、政策、資源等是否符合人權標準之目的,透過社會機制、非政府組織全面推動人權教育。
有關「人權城市運動」推動之現況,可分從國際及國內兩個面向深入探討其未來發展趨勢:
一、國際活動動態:
目前全世界僅有Rosario( Argentina)、 Thies( Senegal)、Nagpur( India)、Kati、Timbuktu、Kayes in Mali、 the Abra Indigenous Municipality in the Philippines 、Dinajpur、Bangladesh and Graz, Austria 、Memphis( USA)、Nima/Maamobi( New Town areas in Ghana)等十二個城市被 PDHRE列為人權城市,距人權城市運動要達成三十個人權城市的目標仍有一段距離,但從美國僅曼菲斯市列名其中,而迦納、馬利等小國也有城市入選的情況,可以理解在審查人權城市要件時,PDHRE的態度是寧缺勿濫的。
二、國內活動動態:
(一)二00二年十二月四日:美國全民人權教育協會秘書長Shulamith Koenig階同國際特赦組織美國分會人權教育方案執行長Nancy Flowers來台參加,由樹德科技大學應用社會學院 、樹德科技大學非政府組織研究發展中心、台灣非政府組織國際交流協會主辦,在高雄市政府社會局長青綜合服務中心會議廳舉行的人權都市與教育國際研討會。
(二)二00二年十二月四日:美國全民人權教育協會秘書長Shulamith Koenig在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理事長蔡明殿陪同下,分別前往高雄市政府、台南市政府拜會市長謝長廷、許添財二人,就推動「人權城市」方案與兩位市長進行意見交換與成立細節。
(三)二00二年十二月五日:副總統呂秀蓮接見美國全民人權教育協會創辦人暨現任秘書長柯妮(Shulamith Koenig)時強調,加強政府官員的人權素養,是現階段台灣人權教育一個重要的基礎工程。
(四)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一日:高雄市新興社區大學人權班召開人權城市籌備會,並獲得社區大學促進會、綠色協會、文化愛河協會、不動產經理人協會、中華儒學保健協會、碼頭工會、消防器材工會等人民團體同意協助,支持推動高雄市人權城市運動。
(五)二00二年十二月十四日:秘書長 Khaleda Khatoon 偕同美國援外合作組織 (CARE) 孟加拉分會負責人Dr. Joyce Tanner 來台,參加樹德科技大學應用社會學院非政府組織研究發展中心舉辦之「人權教育之趨勢與展望國際研討會」。
(六)二00三年三月廿二日:在高雄國賓飯店二十樓樓外樓舉行,此次頒獎典禮結合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正名茶會及高雄市新興社區大學人權城市方案說明會。
(七)二00三年十二月九日:「高雄市人權城市促進會」成立大會在高雄市新與社區大學(五福二路新與高中)舉行,會中推舉王瑞賢擔任理事長,常務理事林敏澤、郭春江、林勝文、翁進科、常務監事賴明灼;促進會多數成員係以社區大學「人權與國際非政府組織」課程修課同學為主,在任課老師蔡明殿(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AI Taiwan 理事長、總統府人權諮詢小組委員)指導下,正式推動人權城市教育運動。
(八)二00四年三月六日:配合全球「終止對婦女的暴力(Stop Violence Against Women)」活動,在高雄市舉辦系列活動,包括宣導遊行(文化中心至城市光廊)、人權志工研習(文化中心至善廳三樓)。
肆、分析與建議
一、全民人權教育協會(PDHRE)係聯合國國際非政府組織之諮商團體,在聯合國大會或其他國際性人權組織體系內,擁有一定地位,倍受各國之尊重與推崇。
二、國內全民人權教育的推動雖在官方成立總統府人權諮詢小組,但受組織編制與經費的限制,實際人權教育的推展,有賴於民間自主性力量的發揮,近年來透過民間組織的推廣,人權教育逐漸從單一議題導向全面性的宣導。
三、高雄市人權城市促進會在新興社區大學「人權與非政府組織」班學員共同努力下,業已正式立案成立,各項人權教育工作的推展,仍有待觀察其後續作為,但現階段,促進會的成立已初步獲得全民人權教育協會(PDHRE)的認可,可以預期的是,未來將會投入各項人權教育及與人權議題相關的活動。
四、高雄市人權城市促進會與全民人權教育協會(PDHRE)的接軌,對我國推動人權教育工作上具有正面意義,但僅依賴單一民間組織的力量是無法在短期內達成具體成效,必須公私部門建立協力關係與合作機制,才能發揮統合力量,共同爭取國際組織的認同,進而接納成為地球村的一員。
五、全民人權教育協會(PDHRE)創辦人兼秘書長史拉蜜斯.柯內Shulamith Koenig曾次來台,拜會人權諮詢小組委員或國內人權工作團體,在台期間也曾晉見呂副總統,惟並未受到政府相關部門實質的重視,在柯內女士離台後,人權教育工作又回歸民間組織,建議為統一事權,應加速總統府人權諮詢小組法制化工作。
六、國內非政府組織之力量逐漸受到聯合國非政府組織的重視,聯合國經濟社會理事會(ECOSOC)於二00三年七月在日內瓦召開的年度理事會議當中,正式授證國際佛光會,為其非政府組織諮詢顧問(NGO in Special Consultative Status),透過民間團體的努力,逐步進入聯合國,應是我國以﹁台灣﹂名義重返聯合國的方向。
七、高雄市人權城市促進會雖是民間組織,但其成員遍佈社會各階層,在為推動人權教育工作上,以單一社團的力量卻不遺餘力,如要能在二00四年促成高雄市成為人權城市,未來工作的推展,必須借重行政資源的挹注,因此,相關單位可在預算許可下,酌予補助該促進會舉辦的活動,或在主辦人權活動上,透過該會協辦,建立良好的公私部門協力關係,共創雙贏。
伍、結語
人權既是普世價值,人權議題逐漸受到各國的重視,聯合國訂定的國際人權日,更在國際間獲得熱烈的回響;相對於此,我國政府部門也曾多次宣示「人權立國」之政策,總統府更於二000年政黨輪替後,設置人權諮詢小組,全力推動人權工作;作為聯合國非政府組織諮商團體的全民人權教育協會(PDHRE),在推動﹁人權城市﹂運動上,更獲得聯合國大會的肯定與支持,撥款贊助該協會促進各國人權教育工作,對該協會在聯合國地位與影響力,相關單位宜在適當時機透過民間機構加強交流,藉以引起各國的重視,讓台灣的人權教育工作能在國際發聲。
高雄市人權城市促進會在民間發揮自主力量的情況下成立,目前正全力朝向爭取列入全民人權教育協會(PDHRE)三十個人權城市之一,就人權城市的推展工作上,該促進會亟須各方資源的奧援,透過高雄市新興社區大學「人權與非政府組織」課程,吸引更多市民參與促進會主、協辦的各項活動,冀望在二00四年十二月十日國際人權日前,使高雄市的人權教育工作與現有十二個人權城市齊名,正式成為人權城市一份子,這項工作除了與其他非政府組織協力外,更有待政府行政部門的重視,給予必要的協助共同推動。

人權Q&A

人權Q&A( Human Rights At Your Fingertips) 陳清泉譯
1.首先被聯合國採用的人權宣言是什麼?
答:世界人權宣言。
2.什麼時候通過世界人權宣言?
答:1948年12月10日。
3.世界人權宣言在何處通過?
答:在法國巴黎的Palais de Chaillot
4. 世界人權宣言草案的起草人是那些人?
答:羅斯福夫人(Eleanor Roosevelt),美國、René Cassin,法國,Charles Malik,黎巴嫩、張彭春(中華民國)、Hernan Santa Cruz,智利、Alexandre Bogomolov/Alexei Pavlov,蘇聯、Lord Dukeston/Geoffrey Wilson,英國、William Hodgson,澳大利亞、John Humphrey,加拿大。
5. 世界人權宣言包括多少條文?
答:30條。
6.你可以說出幾條世界人權宣言揭櫫的人權:
答:生存、自由、人身安全權、教育權、思考的自由、良心和宗教、表達意見的自由、工作權、在其他國家尋求及獲得收容以避免被迫害等。
7.1998年慶祝什麼人權事件:
答:世界人權宣言五十週年紀念。
8. 世界人權宣言保障的對象是誰
答:每個個人,不論其性別、種族、宗教或文化背景。
9. 世界人權宣言五十週年的口號是什麼
答:All Human Rights for All
10.人權日是什麼時候?
答:每年的12月10日。
11.人權日為何訂在12月10日?
答:為紀念世界人權宣言的簽署。
12. 何時是國際人權年?
答:1968年。
13. 什麼是國際人權法案?
答:世界人權宣言、公民和政治權利公約和經濟, 社會和文化權利公約合稱國際人權法案。
14. 您可以說明一些專門在人權領域研究的聯合國委員會嗎?
答:人權委員會、婦女地位委員會、預防、保護和監督歧視委員會。
15. 有多少國家是人權委員會的成員?
答:53 個國家,代表世界所有地區。
16. 那個聯合國理事會根據什麼選擇人權委員會的成員?
答:由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根據區域地理分布選擇人權委員會的成員。
17.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在何處召開會議?為期多久?
答:每年在瑞士日內瓦舉行,為期六星期。
18. 自1947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首次會議以來,有多少名婦女主持年會?他們是誰?
答: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年會從它的首次會議以來有三名婦女主持過年會,她們分別是 羅斯福夫人(Eleanor Roosevelt),美國、Princess Ashraf Pahlavi,伊朗及Purificación Quisumbing ,菲律賓。
19. 多數人權問題由聯合國大會的哪個主要委員會處理?
答:第三委員會(社會、人道及文化委員會)。
20. 哪個聯合國宣言闡明,經濟活動宗旨應該是個體和社會、經濟、政治和文化福利的改進而不是成長和贏利?
答:198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發展權利宣言。
21. 哪個辦公室每天在聯合國負責處理人權問題?
答:日內瓦人權高級專員辦公室。
22.人權高級專員辦公室為何時成立?到目前為止有多少高級專員?
答:1993年成立,有二名高專
23.在1997 誰被任命為人權高級專員?
答:瑪麗・魯賓遜夫人(愛爾蘭前總統)。
24. 誰是第一任人權高級專員?
答:Mr. José Ayala Lasso ,厄瓜多爾,1994年四月到1997年三月。
25. 聯合國舉行多少次人權世界會議?在何時何地舉行?
答:二次,1968年4月22 日─5月13 日在德黑蘭(伊朗),另一次1993 年6月14-25日在維也納(奧地利)。
26. 1993 年在維也納舉行的人權世界會議通過哪個重要文件?
答:維也納宣言及行動綱領。
27. 人權組織通常在哪裡召開會議?有那些是在紐約聯合國總部開會?
答:在日內瓦。其中人權委員會、被迫與非自願失蹤工作小組及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紐約聯合國總部開會。
28. 條約和宣言之間有何區別?
答:條約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由一定數目的國家批准生效。宣言並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因為它由國際社會所承認而賦予道德規範。
29. 在戰爭期間包括人道主義問題是依據什麼公約給予一系列條約的命名?
答:日內瓦公約。
30. 個人人權受到侵害可以向哪個人權組織申訴?
答:監測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委員會及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
31. 首先成立個人人權申訴國際監控系統的是哪個聯合國人權公約或條約?
答:消除所有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32. 什麼是"1503"程序?
答:允許任何人或任何團體向聯合國報侵犯人權事件,即使案件並不在聯合國條約規定的範疇。
33. 有多少人權條約組織?
答:六個條約組織,每個組織負責監測國家如何實踐特定人權條約。
34. 那六項國際人權條約由條約組織監測?
答: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消除對婦女所有形式歧視公約、消除所有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反刑求和其他殘暴、非人性或貶抑對待或刑罰公約。
35. 何者是由聯合國所設置以監測侵犯人權的機制?
答:常設機制(監測國家實踐公約的條約組織) 及額外常設機制(特別起草報告人、工作團體和秘書長特別代表)。
36. 什麼是特別起草報告人及他們做些什麼?
答:特別起草報告人是由人權委員會任命的專家。他們負責審查, 監測和公開報告關於人權狀態情況和國家在不同的國際人權事件之實踐。
37. 任何人權的受害者可以直接與高級代表辦公室聯繫嗎?
答:人權侵害的受害者可以透過24 小時熱線電話41-22-9170092,與相關機構和非政府組織連繫。
38. 最近被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人權公約是什麼?
答:1990年通過但尚未執行的「保護移民勞工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
39. 何者是被最多國家批准的聯合國人權條約?
答:聯合國大會在1989年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
40. 有多少個國家批准兒童權利公約?
答:截至1997年九月止,有191個國家批准。
41. 最初提出兒童權利國際條約構想的是哪個國家?
答:波蘭。
42. 1985年被定為國際__________ 年。
答:青年(Youth)。
43. 1965年聯合國通過那個宣言以保護青年權利?
答:促進青年和平理念、人際間相互尊重與瞭解宣言。
44. CEDAW 代表什麼?
答:CEDAW 代表「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The Committee on the Elimination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主要在於監測「消除對婦女所有形式歧視公約」的實施。45. 聯合國時大會何時通過「消除對婦女所有形式歧視公約」?
答:1979年。
46. 何者是處理種族滅絕的聯合國條約?
答:1948年由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種族滅絕罪行的預防和處罰公約」。
47. 聯合國對抗種族歧視的七個里程碑?
答:1963年聯合國大會通過宣言、1965年的消除所有形式種族歧視公約、1978及1983年舉辦對抗種族主義與種族歧視世界會議、宣告第一、第二和第三個十年對抗種族主義和種族歧視(1973-1983, 1983-1993 和1993-2003)。
48. 什麼是聯合國處理難民權利的公約?
答:1951年在日內瓦簽署的「有關難民地位公約」。
49. 聯合國為無國籍者做了什麼?
答:聯合國大會1954年通過「有關無國籍者地位公約」,1961年通過「減少無國籍者公約」。
50. 1995 年被定為國際__________ 年。
答:寬容(Tolerance)
51. 那個國際宣言是針對宗教不寬容?
答:1981年由聯合國大會通過的「消除所有形式對宗教信仰的不寬容和歧視公約」。
52. 那個聯合國團體關切促進和保護原住民發展權利?
答:1982年設立的聯合國原住民工作團體,每年定期在日內瓦集會。
53. 什麼是在1995-2004期間聯合國宣布的「人權十年」?
答:世界原住民國際十年及聯合國人權教育十年。
54. 什麼是種族隔離?
答:前南非實施的制度化種族隔離政策。
55. 南非何時取消種族隔離?
答:1994年。
56. 何者是在1993-2003期間被觀察的「聯合國人權十年」?
答:對抗種族主義和種族歧視國際十年。
57. 聯合國對那二個國家設置特別國際刑事法庭審判戰爭罪犯?
答:前南斯拉夫和盧安達
58. 聯合國在那十個地區設置人權分支辦事處?
答:Abkhazia (佐治亞), 布隆迪、柬埔寨、哥倫比亞、剛果人民共和國、Gaza 、馬拉維、蒙古、盧安達和前南斯拉夫。
59. 人權分支辦事處扮演什麼角色?
答:協助為促進和保護人權的國家機關發展,和在其它活動中負責辦理人權資訊宣導。
60. 為什麼世界人權宣言對您是重要的?
答:因為它保護和促進個人權利。

世界人權宣言起草委員會副主席張彭春先生事略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起草委員會副主席張彭春先生事略
壹、 歷史的真相:
1945年通過的聯合國憲章雖然把人權提到了國際法則這樣一個新地位,但是它並沒有像許多人權倡導者所希望的那樣具體地包含一項國際人權法案。聯合國將起草這個法案的工作交給了人權委員會。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人權宣言起草委員會:
主席:埃莉諾、羅斯福(羅斯福總統夫人,羅斯福總逝世後由杜魯門總統任命為人權委員會的美國代表)
副主席:張彭春(中國人權代表)
副主席:雷諾、卡森(法國人權代表)
起草人:查爾斯、馬利克(黎巴嫩人權代表)
聯合國人權部負責人:約翰、漢弗(加拿大人權代表)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1947年1月在紐約召開第一次會議的時候,誰也不敢肯定會議會有一個圓滿的結果。這次會議的目的是希望完成一項人類史無前例的任務,也就是起草一個關於世界上男女老少所有人的人權宣言。由於意識形態、文化和歷史的不同,即使是經濟和社會制度相像的國家之間也無法統一觀點。但是與會代表有一項認知是絕對一致的,那就是:他們對不計其數的人在剛結束的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喪失生命感到深刻的道德痛恨。(據估計大約有五千萬人死於這場戰爭)在二十世紀中葉,在歐洲的心臟,世界上最發達的國家之一竟然要滅絕最基本的人權,而且在一段時間內與其軸心國夥伴一道在全球很大範圍內成功地這麼做了。這一事實比其他任何因素都更堅定地使所有出席1947年冬季紐約會議的人決意取得成功。完成世界人權宣言成為一個明確無疑的目標。

貳、聯合國的記載資料:
從聯合國檔案資料中我們瞭解到人權宣言的起草過程何等艱鉅,所幸,對這些委員們的辛勞留有詳盡的記載,讓後人可以一目了然地瞭解過程真相:
世界人權宣言醞釀過程中一個主要人物是埃莉諾、羅斯福,所有記載都顯示,羅斯福夫人在決定美國對待人權宣言的政策上有相當大的自主權。約瑟夫、拉希在【埃莉諾:獨自一人的歲月】一書中說:「其實,政策就是由羅斯福夫人制定的。」「她是由總統直接任命的,她是一位具有國際地位的女性,國務院十分樂意按照她的意願行事。」也許因為她不僅在美國而且在世界上都具有崇高的聲譽,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各國代表一致推舉她為委員會主席。
作為委員會的起草人,黎巴嫩的查爾斯、馬利克發揮了關鍵作用,特別是在最後一稿的成文上。委員會的其他成員說,由於馬利克的推動,宣言中才有了強而有力的內容。
張彭春是人權委員會的兩名副主席之一,他是亞洲國家的一個有力的聲音。亞洲國家不希望人權宣言反應的人權觀念過於狹窄。張彭春說:「宣言應該既反映托馬斯、阿奎曼的思想也應該反映出孔子的思想。」此外,張彭春還幫忙解決了談判過程中無數次的僵持局面。
通過加拿大的約翰、漢弗萊,聯合國祕書處為委員會及宣言起草工作提供了支持。漢弗萊做出了諸多貢獻,其中一項是為宣言提供408頁的綱領。起草工作一經開始這份綱領便顯示出極其寶貴的作用。
人權委員會的另一名副主席:法國的雷諾、卡森起草了宣言第一份草稿的全文,其中的很多文字和說法都被包含在最後定稿的文件中。

參、 張彭春先生的重要事績:
張彭春在1945年的一次演講中回顧自己往事的時候說:「個人三十多年來,有時致力於教育、有時從事外交、有時也研究戲劇,表面上看起來,似乎所務太廣。其實一切活動,都有一個中心興趣,那就是現代化」。

第一、 中國現代化教育的開拓者:
張彭春先生學有專精,1915年獲哥倫比亞大學文學及教育學兩個碩士學位,1922年以【從教育入手使中國現代化】的論文又獲得大學教育學博士學位。學成後張彭春懷抱「教育救國」的雄心壯志留美歸來,窮其半生(30年)投入中國教育改革及教育現代化的工作,尤以在南開、清華兩名校都可以看到他嘔心瀝血的身影。重要的理論為:教育救國(1916)、開闢的經驗(1928)、力心同勞(1932)等。
第二、 中國現代戲劇的倡導者和戲劇教育家:
張彭春在留美期間己開始以英文創作短劇劇本,返國後於南開任教期間在張伯苓校長的積極倡導下自1909年發起戲劇活動,1914年正式成立南開學校新劇團。1916年張彭春(是我國學習西方導演藝術在國內執導的第一位導演藝術家)在南開任新劇團副團長兼導演以後,南開學校不斷自編、自演、自導新劇,南開新劇團便成為一所不設戲劇系的戲劇學校。
張彭春和中國著名戲劇家黃佐臨,都曾經在南開大學開設過中外戲據課程。張彭春先後導演了20多個劇目。除了把西方現代戲劇藝術引進中國,同時也把中國教育、戲劇、文化傳播給西方。1931年促成梅蘭芳赴美演出,正式將京劇介紹給國際舞台。
第三、 人權的參與者及悍衛者:
張彭春先生在參與人權宣言起草的過程中,對於東、西方在歷史、文化及價值觀的嚴重差異了然於胸,所以能掌握主題又能運用智慧、耐心溝通,聯合國人權宣言30條條文中,隱約顯露「禮運大同篇」之內涵,足見一斑。1952年張彭春屆齡退休,眼見台海兩岸紛擾不止,兩邊的主政者不止嚴重的踐踏人權並且視其為異類,任其流落異鄉以致寡歡而終,令人不勝唏噓。
肆、結論:
一、當聯合國從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殘酷殺戮中覺醒,而認真引導世人向人權的普世價值挺進時,在中國卻仍有兩個不知死活的政黨為了一已之私,及因為長期的爭鬥而殺紅了眼,一再地脅迫自已的同胞沈溺在戰爭的殘暴毒害中而沾沾自喜,我們相信歷史會給這樣的政黨公平的論斷,我們也相信違背人性的殘暴作為終將被人類唾棄。
二、獨裁統治者罔顧歷史、泯滅人性的暴行是文明人類的悲劇、是歷史的明確例證;我們期望全世界的殘暴統治者能夠早日棄邪歸正,讓人權得以伸張、讓歷史還給張彭春一個公道!
參考相關網址:劉曉波:人權日裡的文明和野蠻(大紀元新聞網)
http://xinsheng.net/xs/articles/big5/2002/12/27/18870.htm

加入國際計畫 打造人權城市

加入國際計畫 打造人權城市─高雄市2008年國際人權日宣言
今天是聯合國通過《世界人權宣言》的六十周年,也是為了紀念《宣言》而為全球各國共同訂定的國際人權日。今天同時也是聯合國2009年「人權學習年」的起跑日。雖然重新加入聯合國的努力尚未成功,台灣仍然是人權地球村不可分割的一部份;美麗島事件發生地的咱高雄市,自然更與普世人權血脈相連,不能自外於人類落實普世人權的共同奮鬥。
二戰結束以來,由於人權規範與機制的國際化,普世人權的理念散播全球;但人權意識的深化與相關知識的傳播仍然不足,深刻影響普世人權的具體落實。因此,繼1994年開始的「人權教育十年」後,聯合國又根據大會62/171號決議,啟動今天開始的「人權學習年」,期待產生更進入基層入的深化效果。因此「人權學習年」將以透過增進市民的人權知識,培養市民行使與促進人權的能力,亦即以為市民「培力」(empowerment)為目標。在此一目標下,各國各地無疑將有不同的取徑。各種模式中最積極先進者,莫過於聯合國所大力推薦的「人權城市計畫」。
人權城市計畫是國際人權組織「人權教育人民運動」(PDHRE)所發起的一個相當獨特的全球運動。該組織的創立者Shulamith Koenig女士並因此一及其他成就,獲頒2003年的聯合國人權獎。1997年以來,各大洲都出現了「人權城市」(human rights cities),包括奧國的克拉茲市、加拿大的愛蒙頓市和美國的華盛頓。而咱高雄市也不落人後,在2005年於Koenig女士率團訪台後,也加入人權城市計畫。
人權城市各有其獨特的社會、經濟、歷史與文化背景,因此落實模式不盡相同,但重點皆為:透過公民社會組織與市政府的共同努力,以達成:
一、培養人權為市民所有而非他人恩賜的意識,將此意識與日常生活化為一體,並透過實踐與行動,促進所有人權(公民、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人權)在該城市的落實。
二、促使民主政治成為兌現各種人權的治理機制,並以弱勢社群的人權培力為優先目標。
三、增進市民個人與公民社會組織的能力與能量,以普世人權的架構為指引,實踐該城市的永續發展、和平、安全與社會正義。
四、使該城市成為國內、區域與國際其他城市的典範與指標。
在慶祝國際人權日以及《世界人權宣言》六十周年的今日,這也應該是咱們高雄市的願景:將人權學習與公民的社會行動,以及人權實踐與城市的民主治理,多重結合。
咱高雄市將採取下列措施,進一步落實人權城市的願景:
一、市政府將成立「高雄市人權委員會」以規劃推展高雄市人權事務。
二、由市政府提供空間與設備,設立「高雄市公民社會組織會館」,協助人權團體的發展成長與分工合作。
三、持續與PDHRE合作,為公民社會組織與市政府舉辦比2005年對象更為廣泛的人權城市訓練營,並為人權城市計畫籌備處的設立提供諮詢。
四、透過國內與國際合作,成立正式組織,訂定計畫步驟,展開打造咱高雄市為人權城市的工作。
諸位高雄市的市民,美麗島事件發生地的高雄市曾經為台灣的民主化與人權進展發揮過歷史性的關鍵角色。這是一個值得珍惜紀念的遺產。以今天這個光輝的國際人權日為起點,更進一步,把我們高雄市打造成一個光輝的人權城市,應該是一個值得我們追求的願景。讓我們共同努力實踐這個願景,使咱高雄市和所有的先進人權城市一起,成為我國、亞洲和世界其他城市的指標。

世界人權宣言60週年─高雄,人權的城市

世界人權宣言60週年─高雄,人權的城市
高雄電子期刊http://epublication.kcg.gov.tw/print.asp?EPKey=2736
台灣是個追求人權、民主自由的國家,而高雄,過去是台灣當代民主政治的開啟聖地,在過往60年的歲月當中,高雄穿越了1947年的二二八事件(世界人權宣言通過前際),1978年國際人權日30週年,美國卻宣佈與台灣斷交,引發隔年的橋頭事件和美麗島事件,至2008年進行台灣劃時代的「25人小班制」城市公投;今年適逢《世界人權宣日》發表暨國際人權日滿一甲子,在民主轉型和人權發展的進程當中,高雄市在台灣甚或是亞洲城市,都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有著不可抹滅的歷史意義。
人權宣言的源起
世界人權宣言是開啟戰後「人權時代」的基礎文件,由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起草,於1948年12月10日在巴黎經聯合國大會通過,作為所有人民和所有國家努力實現的共同標準,並定每年的12月10日為國際人權日。
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國際間缺乏保障人權的一般性條約或制度。二次大戰期間,德、日等侵略性國家的殘暴行為所帶來的慘痛教訓,終於喚起國際社會對人權問題的關注,因此,在1945年通過的《聯合國憲章》中,納入了尊重人權的原則。
在《聯合國憲章》的擬定過程中,雖然有些國家提議在憲章中訂定更明確的人權專章,卻受制於國際政治的因素而未被接受。所幸,後來聯合國依據憲章第68條,在經濟社會理事會之下成立一個人權委員會,並賦予人權委員會草擬國際人權法典的任務。
人權委員會在主席羅斯福夫人的領導下,於1948年6月完成《世界人權宣言》的起草工作,並經聯合國各會員國字斟句酌的仔細推敲,先後表決一千四百次之多,終於在1948年12月10日的聯合國大會中,以48國贊成、無人反對、8國棄權,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
人權宣言的監督者 國際特赦AI組織
為了保障《世界人權宣言》能夠確實落實,1961年成立國際特赦組織(簡稱AI),總部設於英國倫敦,是世界最大的草根人權團體,包括台灣在內的七十多個國家設有分會,全球共有二百多萬會員及支持者。
AI的願景是確保世界上每一個人都能享有基本人權,也就是要落實《世界人權宣言》。為了達到這個目的,AI持續監督世界各國的人權狀況,一旦發現任何地方發生嚴重的人權侵犯,AI將會進行公正的調查,並且發動全世界的AI分會以倡議、監測、揭露、抗議、遊說、施壓,包括著名的發動會員寫聲援信等各種方式,阻止侵害人權的行為,支持人權受到剝奪的受害者。
自1960年代起,AI就開始關注台灣的人權問題。無數白色恐怖的受害者以及民主運動人士,包括彭明敏(前資政)、柏楊(作家)、呂秀蓮(前副總統)、現任的高雄市長陳菊等人,都曾受到國外AI會員的長期聲援。解除戒嚴後,台灣熱愛人權的人士成立AI小組,並於1994年升格為正式AI分會,已故作家柏楊即是首任理事長。經過近二十年的發展,「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目前在全國各地設有許多AI小組,會員人數逾三百人。

「人權」象徵著民主的自由,每個人都應享有人生自由待遇,台灣經歷過白色恐怖的專制時期,帶來的恐懼不是現代人可以深刻體會的。人權是人類社會最基本的權利,經過前人的努力,才有如今的台灣民主社會。
2008年是世界人權宣言60週年的重要時刻,也是美麗島事件29週年;對高雄而言,更有特別值得紀念的意義。因此,2008年11月4日高雄市長陳菊即宣布,高雄市從今年起的每年12月訂為「人權月」,市府更展開實際行動,結合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及台灣人權促進會等,舉辦各種人權活動,強化人權教育,讓大家更認識、瞭解人權的內涵與價值,並提醒世人台灣民主轉變過程是多麼得來不易。
「人權火、世界光」 點亮高雄照耀全世界
人權月系列活動之一,即是12月10日高雄市政府在真愛碼頭舉辦「真愛人權音樂會」,並與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合作,進行「人權火、世界光」的全球連線,共同為世界人權祈福。
由國際特赦組織所發起慶祝「世界人權宣言」60週年的全球性活動,在全世界不同的地方與城市,召集民眾手持燭光,排列成燭火被鐵絲網纏繞的圖形,代表著在人權運動「與其面對黑暗,不如點起一盞燭光,照耀全世界」生生不息的精神。
高雄市長陳菊和台灣民主基金會董事長王金平,12月10日當天,帶領人權鬥士和數百位熱愛人權民眾,一起揮舞仙女棒,排列成象徵束縛的鐵絲網,纏繞由三千根蠟燭所排列而成的巨大燭火上,呈現出國際特赦組織的人權標誌,從上往下俯視,蔚為一幅壯觀且富有教育意義的行動藝術地景,在夜色的襯托下顯得更加耀眼。
台灣是開放的民主國家,在世界各地仍有許多國家正為人權議題在抗爭,活動中也設置人權市集,展覽交流內容,傳達人權對國家重要性,並且聯合簽署共同抵制壓榨人權的國家,為正在爭取人權自由的人祝福,以實際行動予以聲援。特別值得一提的是現場出動的「公民一號」車,車上播放著關於人權議題影片及演講,讓民眾更深刻瞭解人權重要性。
市長陳菊表示,人權,是我們不變的、最高的價值。在國際人權日這個特別的日子中,高雄市政府與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舉辦活動,就是希望大家能記得過去爭取人權的蓽路藍縷,以及在那個時候,台灣人民決定要什麼樣的台灣。美麗島事件距今已29年,當時主張民主自由、國會改選、開放黨禁與報禁及選舉總統等權利,反被視為叛亂遭軍法審判坐牢,今天能在高雄市舉辦人權音樂會等活動,更顯得珍貴與別具意義。藉著點燃人權火的活動,她希望大家共同祈禱,台灣與世界,都能獲得永恆的和平,但這個和平,是不能以犧牲人權換來的假和平,這樣的假和平,也是危殆不安、隨時會被奪走的。對於人權的關懷,絕對不能換了位子就換了腦袋,實踐要用更廣泛的觀照與視野。
在「人權火、世界光」活動後,「真愛人權音樂會」接著登場,現場溫暖的氣氛中,陳市長也獻唱一曲「綠島小夜曲」。會中並邀請人權紀錄片導演陳育青與阿富汗人權鬥士西瑪‧薩瑪爾醫師前來傳達對於人權奮鬥不息的精神。陳市長強調,人權是人類社會最基本的權利,它不會從天上掉下來,需要大家不斷地打拼努力,才能持續擁有。
與國際接軌 高雄發展成人權城市
推動建設高雄成為國際人權城市正是陳菊市長努力的施政目標之一,在國際人權日的隔日,12月11日,市府持續在蓮潭國際會館舉行「世界人權宣言60週年:回顧與展望」國際人權論壇,論壇邀集世界各國致力提倡人權自由的專家學者與會。擔任第一場論壇的主講人是獲得台灣民主基金會頒發「國際人權重要貢獻」殊榮的阿富汗獨立人權委員會主席西瑪‧薩瑪爾博士,薩瑪爾博士精闢的演講中,提及了阿富汗政府是可以毫無理由的殺害、殘害人民,更遑論最基本的人權─言論自由,更是遙不可及。阿富汗曾有一位年輕人試圖下載伊斯蘭教教義的文件,被有關單位發現,而被判處死刑,而另一位比他犯了更重的罪,但卻判的比他還輕,荒謬的事情活生生的存在於這個地球村中。她表示,雖然人權自由這條路漫長且艱辛,但相信只要堅定持續的走下去,終會贏得最後勝利。
論壇中還有「國際人權援助挑戰與策略」、「如何透過媒體使人權更有力量」及「聯合國與人權保障」等主題,包括加拿大前東亞事務部長大衛‧喬高、前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主席安藤仁介等國內外人權領袖,及數百位民眾都熱烈參與討論,肯定人權是普世認同的價值。讓高雄成為國際人權城市,與國際接軌的步伐更往前邁進。
論壇前南台灣學生代表的人權小天使,逐條朗讀三十條人權宣言,陳市長也與國際人權學者及學童一起「背著人權書包」,帶領全體與會者共同呼喊「學習人權,活在人權!人權城市,幸福高雄」的人權口號。
阿富汗獨立人權委員會主席西瑪‧薩瑪爾博士,在會場中直接戴著陳市長送給她的台灣原住民傳統琉璃珠手鍊,象徵倆人的姊妹情誼,相當感人。
人權國際影展&攝影展 回顧過去展望未來
在12月下旬還與台灣人權促進會合作,在高雄市政府中庭展出「人權宣言60週年攝影展」,由法國外交部與歐洲事務部以「世界的試煉」為策展主題所提供的圖片,讓大家可以透過世界各國攝影家的作品,對應「世界人權宣言」每一條條文,期待觀賞作品、讀到宣言的人,將來也都能成為人權的捍衛者。
另在高雄市電影圖書館進行的「國際人權影展」,則播放世界各國的人權議題,以「白色恐怖」、「原住民權利」、「生命權與司法正義」、「兒童權利」、「轉型正義」、「微型貸款與社會正義」等主題,放映18部人權影片,在世界人權宣言通過60年時,來回顧世界各國對人權議題的處理狀況。希望以更親近易懂的方式讓更多人了解人權最深層的意義。期許在大家的努力下,世界受迫害者可早日享有人權,所有人都可以毫無恐懼的生活。
美麗島 開花結果
美麗島事件可說奠定高雄市在台灣民主歷史上的地位,也促使高雄市30年來持續推動人權問題的改善工作,由民間自主成立的高雄市人權城市促進會,於2005年獲得聯合國諮商團體美國全民人權教育協會(PDHRE)的認可,將高雄市列為全球30個人權城市之一。
高雄市政府就人權城市的推展工作上,透過高雄市第一社區大學「人權與非政府組織」課程,吸引更多市民參與高雄市人權城市促進會主協辦的各項活動,在2008年除有教師會等民間團體發起,舉辦首次的地方性公投之外,市府並委託高雄市人權城市促進會於11月8日舉辦「2008高雄國際人權教育工作坊」研習會。另外,高雄市的三級學校都各設有一所中心學校,推動人權教育,分別在信義國小、苓雅國中、小港高中皆設有人權教育資源中心,每年皆會辦理有關人權活動的研習。
此外,為促進市民對於11月15日全國首次的地方性公民投票案─高雄市「25人小班制公投案」之直接民主參與,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委託市立空中大學舉辦六場公投辯論會,高雄市選委會也舉行公聽會等,期透過公投思辯過程,以提升本市直接民主實踐品質。
高雄市長陳菊從早年的美麗島事件,到台灣人權協會,都可看見她的身影。為了落實推動高雄市為人權城市,高雄市政府還計劃在2009年2月28日成立「高雄市人權委員會」,並於3月底前還要提供一處閒置公有空間,做為高雄市公民社會組織會館,讓非政府組織等團體使用,以推動高雄市的人權事務。同時將廣泛設人權城市訓練營、透過國內與國際合作成立正式推動人權的組織。

經濟社會暨文化權國際公約

經濟社會暨文化權國際公約
聯合國大會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第2200A(XXI)決議通過並開放給各國簽字、批准和加入,按照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於一九七六年一月三日生效。
序言
  本公約締約各國,考慮到,按照聯合國憲章所宣佈的原則,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確認這些權利是源於人身的固有尊嚴,確認,按照世界人權宣言,只有在創造了使人可以享有其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正如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權利一樣的條件的情況下,才能實現自由人類享有免於恐懼和匱乏的自由的理想。
  考慮到各國根據聯合國憲章負有義務促進對人的權利和自由的普通尊重和遵行,認識到個人對其他個人和對他所屬的社會負有義務,應爲促進和遵行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而努力,茲同意下述各條:
第一部分
第一條
一、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他們憑這種權利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
二、所有人民得爲他們自己的目的自由處置他們的天然財富和資源,而不損害根據基於互利原則的國際經濟合作和國際法而産生的任何義務。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剝奪一個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三、本公約締約各國,包括那些負責管理非自治領土和託管領土的國家,應在符合聯合國憲章規定的條件下,促進自決權的實現,並尊重這種權利。
第二部分
第二條
一、每一締約國家承擔盡最大能力個別採取步驟或經由國際援助和合作,特別是經濟和技術方面的援助和合作,採取步驟,以便用一切適當方法,尤其包括用立法方法,逐漸達到本公約中所承認的權利的充分實現。
二、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保證,本公約所宣佈的權利應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例如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産、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區分。
三、發展中國家,在適當顧到人權及它們的民族經濟的情況下,得決定它們對非本國國民的享受本公約中所承認的經濟權利,給予什麽程度的保證。
第三條
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保證男子和婦女在本公約所載一切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方面有平等的權利。
第四條
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在對各國依據本公約而規定的這些權利的享有方面,國家對此等權利只能加以限制同這些權利的性質不相違背而且只是爲了促進民主社會中的總的福利的目的的法律所確定的限制。
第五條
一、本公約中任何部分不得解釋爲隱示任何國家、團體或個人有權利從事於任何旨在破壞本公約所承認的任何權利或自由或對它們加以較本公約所規定的範圍更廣的限制的活動或行爲。
二、對於任何國家中依據法律、慣例、條例或習慣而被承認或存在的任何基本人權,不得藉口本公約未予承認或只在較小範圍上予以承認而予以限制或克減。
第三部分
第六條
一、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工作權,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其自由選擇和接受的工作來謀生的權利,並將採取適當步驟來保障這一權利。
二、本公約締約各國爲充分實現這一權利而採取的步驟應包括技術的和職業的指導和訓練,以及在保障個人基本政治和經濟自由的條件下達到穩定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和充分的生産就業的計劃、政策和技術。
第七條
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條件,特別要保證:
(一)最低限度給予所有工人以下列報酬:
1.公平的工資和同值工作同酬而沒有任何歧視,特別是保證婦女享受不差於男子所享受的工作條件,並享受同工同酬;
2.保證他們自己和他們的家庭得有符合本公約規定的過得去的生活;
(二)安全和衛生的工作條件;
(三)人人在其行業中有適當的提級的同等機會,除資歷和能力的考慮外,不受其他考慮的限制;
(四)休息、閒暇和工作時間的合理限制,定期給薪休假以及公共假日報酬。
第八條
一、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保證:
(一)人人有權組織工會和參加他所選擇的工會,以促進和保護他的經濟和社會利益;這個權利只受有關工會的規章的限制。對這一權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除法律所規定及在民主社會中為了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為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
(二)工會有權建立全國性的協會或聯合會,有權組織或參加國際工會組織;
(三)工會有權自由地進行工作,不受除法律所規定及在民主社會中為了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為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
(四)有權罷工,但應按照各個國家的法律行使此項權利。
二、本條不應禁止對軍隊或警察或國家行政機關成員的行使這些權利,加以合法的限制。
本條並不授權參加一九四八年關於結社自由及保護組織權國際勞工公約的締約國採取足以損害該公約中所規定的保證的立法措施,或在應用法律時損害這種保證。
第九條
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
第十條
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
一、對作為社會的自然和基本的單元的家庭,特別是對於它的建立和當它負責照顧和教育未獨立的兒童時,應給以盡可能廣泛的保護和協助。締婚必須經男女雙方自由同意。
二、對母親,在產前和產後的合理期間,應給以特別保護。在此期間,對有工作的母親應給以有薪休假或有適當社會保障福利金的休假。
三、應為一切兒童和少年採取特殊的保護和協助措施,不得因出身或其他條件而有任何歧視。兒童和少年應予保護免受經濟和社會的剝削。僱用他們做對他們的道德或健康有害或對生命有危險的工作或做足以妨害他們正常發育的工作,依法應受懲罰。各國亦應規定限定的年齡,凡僱用這個年齡以下的童工,應予禁止和依法應予懲罰。
第十一條
一、本公約締約各國承任人人有權為他自己和家庭獲得相當的生活水準,包括足夠的食物、衣著和住房,並能不斷改進生活條件。各締約國將採取適當的步驟保證實現這一權利,並承認為此而實行基於自願同意的國際合作的重要性。
二、本公約締約各國既確認人人享有免於饑餓的基本權利,應為下列目的,個別採取必要的措施或經由國際合作採取必要的措施,包括具體的計劃在內:
(一)用充份利用科技知識、傳播營養原則的知識、和發展或改革土地制度以使天然資源得到最有效的開發和利用等方法,改進糧食的生產、保存及分配方法;
(二)在顧到糧食入口國家和糧食出口國家的問題的情況下,保證世界糧食供應,會按照需要,公平分配。
第十二條
一、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有能達到的最高的體質和心理健康的標準。
二、本公約締約各國為充份實現這一權利而採取的步驟應包括為達到下列目標所需的步驟:
(一)減低死胎率和嬰兒死亡率,和使兒童得到健康的發育;
(二)改善環境衛生和工業衛生的各個方面;
(三)預防、治療和控制傳染病、風土病、職業病以及其他的疾病;
(四)創造保證人人在患病時能得到醫療照顧的條件。
第十三條
一、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受教育的權利。他們同意,教育應鼓勵人的個性和尊嚴的充份發展,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並應使所有的人能有效地參加自由社會,促進各民族之間和各種族、人種或宗教團體之間的了解、容忍和友誼,和促進聯合國維護和平的各項活動。
二、本公約締約各國認為,為了充份實現這一權利起見:
(一)初等教育應屬義務性質並一律免費;
(二)各種形式的中等教育,包括中等技術和職業教育,應以一切適當方法,普遍設立,並對一切人開放,特別要逐漸做到免費;
(三)高等教育應根據成績,以一切適當方法,對一切人平等開放,特別要逐漸做到免費;
(四)對那些未受到或未完成初等教育的人的基礎教育,應儘可能加以鼓勵或推進;
(五)各級學校的制度,應積極加以發展;適當的獎學金制度,應予設置;教員的物質條件,應不斷加以改善。
三、公約締約各國承擔,尊重父母和(如適用時)法定監護人的下列自由:為他們的孩子選擇非公立的但係符合於國家所可能規定或批准的最低教育標準的學校,並保證他們的孩子能按照他們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
四、本條的任何部份不得解釋為干涉個人或團體設立及管理教育機構的自由,但以遵守本條第一款所述各項原則及此等機構實施的教育必需符合於國家所可能規定的最低標準為限。
第十四條
本公約任何締約國在參加本公約時尚未能在其宗主領土上或其他在其管轄下的領土實施免費的、義務性的初等教育者,承擔在兩年之內制定和採取一個逐步實行的詳細的行動計劃,其中規定在合理的年限內實現一切人均得受免費的義務性教育的原則。
第十五條
一、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
(一)參加文化生活;
(二)享受科學進步及其應用所產生的利益;
(三)對其本人的任何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所產生的精神上和物質上的利益,享受被保護之權利。
二、本公約締約各國為充份實現這一權利而採取的步驟應包括為保存、發展和傳播科學和文化所必需的步驟。
三、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尊重進行科學研究和創造性活動所不可缺少的自由。
四、本公約締約各國認識到鼓勵和發展科學與文化方面的國際接觸和合作的好處。
第四部份
第十六條
一、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依照本公約這一部份提出關於在遵行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方面所採取的措施和所取得的進展的報告。
二、(一)所有的報告應提交給聯合國秘書長;聯合國秘書長應將報告副本轉交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按照本公約的規定審議;
(二)本公約任何締約國,同時是一個專門機構的成員國者,其所提交的報告或其中某部份,倘若與按照該專門機構的組織法規定屬於該機構職司範圍的事項有關,聯合國秘書長應同時將報告副本或其中有關部份轉交該專門機構。
第十七條
一、本公約締約各國應按照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在同本公約締約各國和有關的專門機構進行諮商後,於本公約生效後一年內,所制定的計劃,分期提供報告。
二、報告得指出影響履行本公約義務的程度的因素和困難。
三、凡有關的材料業經本公約任一締約國提供給聯合國或某一專門機構時,即不需要複製該項材料,而只需確切指明所提供材料的所在地即可。
第十八條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按照其根據聯合國憲章在人權方面的責任,得和專門機構就專門機構向理事會報告在使本公約中屬於各專門機構活動範圍的規定獲得遵行方面的進展作出安排。這些報告得包括他們的主管機構所採取的關於此等履行措施的決定和建議的細節。
第十九條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得將各國按照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規定與各專門機構按照第十八條規定,而分別提出之有關人權之報告書,交予人權委員會研究並提出一般建議,或在僅交給該會參考。
第二十條
本公約締約各國以及有關的專門機構得就第十九條規定的任何一般建議或就人權委員會的任何報告中的此種一般建議或其中所提及的任何文件,向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提出意見
第二十一條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得隨時和其本身的報告一起向大會提出一般性的建議以及從本公約各締約國和各專門機構收到的關於在普遍遵行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方面所採取的措施和所取得的進展的材料的摘要。
第二十二條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得提請從事技術援助的其他聯合國機構和他們的輔助機構以及有關的專門機構對本公約這一部份所提到的各種報告所引起的任何事項予以注意,這些事項可能幫助這些機構在他們各自的權限內決定是否需要採取有助於促進本公約的逐步切實履行的國際措施。
第二十三條
本公約締約各國同意為實現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而採取的國際行動應包括簽訂公約、提出建議、進行技術協助、以及為磋商和研究的目的同有關政府共同召開區域會議和技術會議等方法。
第二十四條
本公約的任何部份不得解釋為有損聯合國憲章和各專門機構組織法中確定聯合國各機構和各專門機構在本公約所涉及事項方面的責任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公約中任何部份不得解釋為有損所有人民充份地和自由地享受和利用他們的天然財富與資源的固有權利。
第五部份
第二十六條
一、本公約開放給聯合國任何會員國或其專門機構的任何會員國、國際法院規約的任何當事國和經聯合國大會邀請為本公約締約國的任何其他國家簽字。
二、本公約需經批准。批准書應交存聯合國秘書長。
三、本公約應開放給本條第一款所述的任何國家加入。
四、加入國應向聯合國秘書長交存加入書。
五、聯合國秘書長應將每一批准書或加入書的交存通知已經簽字或加入本公約的所有國家。
第二十七條
一、本公約應自第三十五件批准書或加入書交存聯合國秘書長之日起三個月後生效。
二、對於在第三十五件批准書或加入書交存後批准或加入本公約的國家,本公約應自該國交存其批准書或加入書之日起三個月後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公約的規定應擴及聯邦國家的所有部份,沒有任何限制和例外。
第二十九條
一、本公約的任何締約國均得提出對本公約的修正案,並將其提交聯合國秘書長。秘書長應立即將提出的修正案轉知本公約各締約國,同時請它們通知秘書長是否贊成召開締約國家會議以審議這個提案並對它進行表決。在至少有三分之一締約國贊成召開這一會議的情況下,秘書長應在聯合國主持下召開此會議。為會議上出席並投票的多數締約國所通過的任何修正案,應提交聯合國大會批准。
二、此等修正案由聯合國大會批准並為本公約締約國的三分之二多數按照它們各自的憲法程序加以接受後,即行生效。
三、此等修正案生效時,對已加接受的各締約國有拘束力,其他締約國仍受本公約的條款和它們已接受的任何以前的修正案的拘束。
第三十條
除按照第二十六條第五款所作出的通知外,聯合國秘書長應將下列事項通知同條第一款所述的所有國家:
(一)按照第二十六條規定所作的簽字、批准和加入;
(二)本公約按照第二十七條規定生效的日期,以及對本約的任何修正案按照第二十九條規定生效的日期。
第三十一條
一、本公約應交存聯合國檔庫,其中文、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各本同一作準。
二、聯合國秘書長應將本公約的正式副本分送第二十六條所指的所有國家。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過日期:1966年12月16日聯合國大會決議2200A (XXI)
生效日期:1976年3月23日(按照第四十九條規定)

  本公約締約各國,
  考慮到,按照聯合國憲章所宣布的原則,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
  確認這些權利是源於人身的固有尊嚴,
  確認,按照世界人權宣言,只有在創造了使人可以享有其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正如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權利一樣的條件的情況下,才能實現自由人類享有免於恐懼和匱乏的自由的理想,
  考慮到各國根據聯合國憲章負有義務促進對人的權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認識到個人對其他個人和對他所屬的社會負有義務,應為促進和遵行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而努力,
  茲同意下述各條:
第一部份 人民自決權
第一條(人民自決權)
一、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他們憑這種權利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
  ,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
二、所有人民得為他們自己的目的自由處置他們的天然財富和資源,
  而不損害根據基於互利原則的國際經濟合作和國際法而產生的任
  何義務。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剝奪一個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三、本公約締約各國,包括那些負責管理非自治領土和託管領土的國
  家,應在符合聯合國憲章規定的條件下,促進自決權的實現,並
  尊重這種權利。
第二部分 一般規定
第二條(締約國義務)
一、本公約每一締約國承擔尊重和保證在其領土內和受其管轄的一切
  個人享有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
  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
  分等任何區別。
二、凡未經現行立法或其他措施予以規定者,本公約每一締約國承擔
  按照其憲法程序和本公約的規定採取必要步驟,以採納為實施本
  公約所承認的權利所需的立法或其他措施。
三、本公約每一締約國承擔:
(甲)保證任何一個被侵犯了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或自由的人,能得
   到有效的補救,儘管此種侵犯是以官方資格行事的人所為;
(乙)保證任何要求此種補救的人能由合格的司法、行政或立法當局
   或由國家法律制度規定的任何其他合格當局斷定其在這方面的
   權利;並發展司法補救的可能性;
(丙)保證合格當局在准予此等補救時,確能付諸實施。
第三條(男女平等)
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保證男子和婦女在享有本公約所載一切公民和政
治權利方面有平等的權利。
第四條(權利限制)
一、在社會緊急狀態威脅到國家的生命並經正式宣布時,本公約締約
  國得採取措施克減其在本公約下所承擔的義務,但克減的程度以
  緊急情勢所嚴格需要者為限,此等措施並不得與它根據國際法所
  負有的其他義務相矛盾,且不得包含純粹基於種族、膚色、性別
  、語言、宗教或社會出身的理由的歧視。
二、不得根據本規定而克減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一款和第二
  款)、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和第十八條。
三、任何援用克減權的本公約締約國應立即經由聯合國秘書長將它已
  克減的各項規定、實行克減的理由和終止這種克減的日期通知本
  公約的其他締約國家。
第五條(超越權利限制範圍之限制)
一、本公約中任何部分不得解釋為隱示任何國家、團體或個人有權利
  從事於任何旨在破壞本公約所承認的任何權利和自由或對它們加
  以較本公約所規定的範圍更廣的限制的活動或行為。
二、對於本公約任何締約國中依據法律、慣例、條例或習慣而被承認
  或存在的任何基本人權,不得藉口本公約未予承認或只在較小範
  圍上予以承認而加以限制或克減。
第三部分 實體規定
第六條(生命權)
一、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權,這個權利應受法律保護。不得任意剝奪任
  何人的生命。
二、在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為對最嚴重的罪行的懲
  罰,判處應按照犯罪時有效並且不違反本公約規定和防止及懲治
  滅絕種族罪公約的法律。這種刑罰,非經合格法庭最後判決,不
  得執行。
三、茲了解:在剝奪生命構成滅種罪時,本條中任何部分並不准許本
  公約的任何締約國以任何方式克減它在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
  約的規定下所承擔的任何義務。
四、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對一切判處死刑的
  案件均得給予大赦、特赦或減刑。
五、對十八歲以下的人所犯的罪,不得判處死刑;對孕婦不得執行死
  刑。
六、本公約的任何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的任何部分來推遲或阻止死刑
  的廢除。
第七條(禁止酷刑或不人道刑罰)
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
罰。特別是對任何人均不得未經其自由同意而施以醫藥或科學試驗。
第八條(奴隸與強制勞動)
一、任何人不得使為奴隸;一切形式的奴隸制度和奴隸買賣均應予以
  禁止。
二、任何人不應被強迫役使。
三、
(甲)任何人不應被要求從事強迫或強制勞動;
(乙)在把苦役監禁作為一種對犯罪的懲罰的國家中,第三款(甲)
   項的規定不應認為排除按照由合格的法庭關於此項刑罰的判決
   而執行的苦役;
(丙)為了本款之用,「強迫或強制勞動」一辭不應包括:
(1)通常對一個依照法庭的合法命令而被拘禁的人或在此種拘禁假
   釋期間的人所要求的任何工作或服務,非屬(乙)項所述者;
(2)任何軍事性質的服務,以及在承認良心拒絕兵役的國家中,良
   心拒絕兵役者依法被要求的任何國家服務;
(3)在威脅社會生命或幸福的緊急狀態或災難的情況下受強制的任
   何服務;
(4)屬於正常的公民義務的一部分的任何工作或服務。
第九條(人身自由及逮捕程序)
一、人人有權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
  。除非依照法律所確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
二、任何被逮捕的人,在被逮捕時應被告知逮捕他的理由,並應被迅
  速告知對他提出的任何指控。
三、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應被迅速帶見審判官或其他
  經法律授權行使司法權力的官員,並有權在合理的時間內受審判
  或被釋放。等候審判的人受監禁不應作為一般規則,但可規定釋
  放時應保證在司法程序的任何其他階段出席審判,並在必要時報
  到聽候執行判決。
四、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剝奪自由的人,有資格向法庭提起訴訟,以
  便法庭能不拖延地決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時命
  令予以釋放。
五、任何遭受非法逮捕或拘禁的受害者,有得到賠償的權利。
第十條(被剝奪自由者及被告知之待遇)
一、所有被剝奪自由的人應給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嚴的待遇
  。
二、
(甲)除特殊情況外,被控告的人應與被判罪的人隔離開,並應給予
   適合於未判罪者身分的分別待遇;
(乙)被控告的少年應與成年人分隔開,並應盡速予以判決。
三、監獄制度應包括以爭取囚犯改造和社會復員為基本目的的待遇。
  少年罪犯應與成年人隔離開,並應給予適合其年齡及法律地位的
  待遇。
第十一條(無力履行約定義務之監禁)
任何人不得僅僅由於無力履行約定義務而被監禁。
第十二條(遷徙自由和住所選擇自由)
一、合法處在一國領土內的每一個人在該領土內有權享受遷徙自由和
  選擇住所的自由。
二、人人有自由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
三、上述權利,除法律所規定並為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
  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必需且與本公約所承認的其他
  權利不抵觸的限制外,應不受任何其他限制。
四、任何人進入其本國的權利,不得任意加以剝奪。
第十三條(外國人之驅逐)
合法處在本公約締約國領土內的外僑,只有按照依法作出的決定才可
以被驅逐出境,並且,除非在國家安全的緊迫原因另有要求的情況下
,應准予提出反對驅逐出境的理由和使他的案件得到合格當局或由合
格當局特別指定的一人或數人的複審,並為此目的而請人作代表。

第十四條(接受公正裁判之權利)
一、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判定對任何人提出的任
  何刑事指控或確定他在一件訴訟案中的權利和義務時,人人有資
  格由一個依法設立的合格的、獨立的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
  和公開的審訊。由於民主社會中的道德的、公共秩序的或國家安
  全的理由,或當訴訟當事人的私生活的利益有此需要時,或在特
  殊情況下法庭認為公開審判會損害司法利益因而嚴格需要的限度
  下,可不使記者和公眾出席全部或部分審判;但對刑事案件或法
  律訴訟的任何判決應公開宣布,除非少年的利益另有要求或者訴
  訟係有關兒童監護權的婚姻爭端。
二、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證實有罪之前,應有權被視為無罪。
三、在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時,人人完全平等地有資格享受
  以下的最低限度的保證:
(甲)迅速以一種他懂得的語言詳細地告知對他提出的指控的性質和
   原因;
(乙)有相當時間和便利準備他的辯護並與他自己選擇的律師聯絡;
(丙)受審時間不被無故拖延;
(丁)出席受審並親自替自己辯護或經由他自己所選擇的法律援助進
   行辯護;如果他沒有法律援助,要通知他享有這種權利;在司
   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案件中,為他指定法律援助,而在他沒有足
   夠能力償付法律援助的案件中,不要他自己付費;
(戊)訊問或業已訊問對他不利的證人,並使對他有利的證人在與對
   他不利的證人相同的條件下出庭和受訊問;
(己)如他不懂或不會說法庭上所用的語言,能免費獲得譯員的援助
   ;
(庚)不被強迫作不利於他自己的證言或強迫承認犯罪。
四、對少年的案件,在程序上應考慮到他們的年齡和幫助他們重新做
  人的需要。
五、凡被判定有罪者,應有權由一個較高級法庭對其定罪及刑罰依法
  進行複審。
六、在一人按照最後決定已被判定犯刑事罪而其後根據新的或新發現
  的事實確實表明發生誤審,他的定罪被推翻或被赦免的情況下,
  因這種定罪而受刑罰的人應依法得到賠償,除非經證明當時不知
  道的事實的未被及時揭露完全是或部分是由於他自己的緣故。
七、任何人已依一國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後定罪或宣告無罪者,不
  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審判或懲罰。
第十五條(禁止溯及既往之刑罰)
一、任何人的任何行為或不行為,在其發生時依照國家法或國際法均
  不構成刑事罪者,不得據以認為犯有刑事罪。所加的刑罰也不得
  重於犯罪時適用的規定。如果在犯罪之後依法規定了應處以較輕
  的刑罰,犯罪者應予減刑。
二、任何人的行為或不行為,在其發生時依照各國公認的一般法律原
  則為犯罪者,本條規定並不妨礙因該行為或不行為而對任何人進
  行的審判和對他施加的刑罰。
第十六條(法律前人格之承認)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權被承認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十七條(對干涉及攻擊之保護)
一、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
  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非法攻擊。
二、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
第十八條(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一、人人有權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項權利包括維持或改變他
  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禮拜、戒
  律、實踐和教義來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二、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損害他維持或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強迫
  。
三、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僅只受法律所規定的以及為保障公
  共安全、秩序、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
  制。
四、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尊重父母和(如適用時)法定監護人保證他
  們的孩子能按照他們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的自由。
第十九條(表現自由)
一、人人有權持有主張,不受干涉。
二、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
  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
  、採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
三、本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權利的行使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得受
  某些限制,但這些限制只應由法律規定並為下列條件所必需:
(甲)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
(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
第二十條(禁止宣傳戰爭及鼓吹歧視)
一、任何鼓吹戰爭的宣傳,應以法律加以禁止。
二、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
  暴者,應以法律加以禁止。
第二十一條(集會之權利)
和平集會的權利應被承認。對此項權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按照
法律以及在民主社會中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護公
共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需要而加的限制。
第二十二條(結社之自由)
一、人人有權享受與他人結社的自由,包括組織和參加工會以保護他的
  利益的權利。
二、對此項權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法律所規定的限制以及在民
  主社會中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護公共衛生或
  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本條不應禁止對軍隊或
  警察成員的行使此項權利加以合法的限制。
三、本條並不授權參加一九四八年關於結社自由及保護組織權國際勞工
  組織公約的締約國採取足以損害該公約中所規定的保證的立法措施
  ,或在應用法律時損害這種保證。
第二十三條(對家庭的保護)
一、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二、已達結婚年齡的男女締婚和成立家庭的權利應被承認。
三、只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婚。
四、本公約締約各國應採取適當步驟以保證締婚雙方在締婚、結婚期間
  和解除婚約時的權利和責任平等。在解除婚約的情況下,應為兒童
  規定必要的保護辦法。
第二十四條(兒童之權利)
一、每一兒童應有權享受家庭、社會和國家為其未成年地位給予的必要
  保護措施,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國籍或社會出身
  、財產或出生而受任何歧視。
二、每一兒童出生後應立即加以登記,並應有一個名字。
三、每一兒童有權取得一個國籍。
第二十五條(參政權)
每個公民應有下列權利和機會,不受第二條所述的區分和不受不合理的
限制:
(甲)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公共事務;
(乙)*在真正的定期的選舉中選舉和被選舉,這種選舉應是普遍的和平
    等的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以保證選舉人的意志的自由表達;
(丙)在一般的平等的條件下,參加本國公務。
第二十六條(法律之前平等)
所有的人在法律前平等,並有權受法律的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在這方
面,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所有的人得到平等的和有效的保護,以
免受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
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理由的歧視。
第二十七條(少數人之權利)
在那些存在著人種的、宗教的或語言的少數人的國家中,不得否認這種
少數人同他們的集團中的其他成員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實行自
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語言的權利。
*按葡萄牙共和國議會第21/92號決議規定,不適用於澳門地區。
第四部份 實施措置
第二十八條(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設立)
一、設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本公約裏以下簡稱「委員會」)。它應由十八
  名委員組成,執行下面所規定的任務。
二、委員會應由本公約締約國國民組成,他們應具有崇高道義地位和在
  人權方面有公認的專長,並且還應考慮使若干具有法律經驗的人參
  加委員會是有用的。
三、委員會委員以其個人身分選出和進行工作。
第二十九條(委員之提名及選出)
一、委員會委員由具有第二十八條所規定的資格的人的名單中以無記名
  投票方式選出,這些人由本公約締約國為此目的而提名。
二、本公約每一締約國至多得提名二人。這些人應為提名國的國民。
三、任何人可以被再次提名。
第三十條(委員之選舉)
一、第一次選舉至遲應於本公約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舉行。
二、除按第三十四條進行補缺選舉而外,聯合國秘書長應在委員會每次
  選舉前至少四個月書面通知本公約各締約國,請它們在三個月內提
  出委員會委員的提名。
三、聯合國秘書長應按姓名字母次序編造這樣提出的被提名人名單,註
  明提名他們的締約國,並應在每次選舉前至少一個月將這個名單送
  交本公約各締約國。
四、委員會委員的選舉應在由聯合國秘書長在聯合國總部召開的本公約
  締約國家會議舉行。在這個會議裏,本公約締約國的三分之二應構
  成法定人數;凡獲得最多票數以及出席並投票的締約國代表的絕對
  多數票的那些被提名人當選為委員會委員。
第三十一條(委員之分配)
一、委員會不得有一個以上的委員同為一個國家的國民。
二、委員會的選舉應考慮到成員的公勻地域分配和各種類型文化及各主
  要法系的代表性。
第三十二條(委員之任期)
一、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四年。他們如被再次提名可以再次當選。然而,
  第一次選出的委員中有九名的任期在兩年後即屆滿;這九人的姓名
  應由第三十條第四款所述會議的主席在第一次選舉完畢後立即抽簽
  決定。
二、任期屆滿後的選舉應按公約本部分的上述各條貂行。
第三十三條(委員席位出缺)
一、如果委員會其他委員一致認為某一委員由於除暫時缺席以外的其他
  任何原因而已停止執行其任務時,委員會主席應通知聯合國秘書長
  ,秘書長應即宣布該委員的席位出缺。
二、倘遇委員會委員死亡或辭職時,主席應立即通知聯合國秘書長,秘
  書長應宣布該席位自死亡日期或辭職生效日期起出缺。
第三十四條(席位出缺之填補)
一、按照第三十三條宣布席位出缺時,如果被接替的委員的任期從宣布
  席位出缺時起不在六個月內屆滿者,聯合國秘書長應通知本公約各
  個締約國,各締約國可在兩個月內按照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為填補
  空缺的目的提出提名。
二、聯合國秘書長應按姓名字母次序編造這樣提出來的被提名人名單,
  提交本公約各締約國。然後按照公約本部分的有關規定進行補缺選
  舉。
三、為填補按第三十三條宣布出缺的席位而當選的委員會委員的任期為
  按同條規定出缺的委員會委員的剩餘任期。
第三十五條(委員之報酬)
委員會委員在獲得聯合國大會的同意時,可以按照大會鑒於委員會責任
的重要性而決定的條件從聯合國經費中領取薪俸。
第三十六條(工作人員之提供)
聯合國秘書長應為委員會提供必要的工作人員和便利,使能有效執行本
公約所規定的職務。
第三十七條(委員會之召集)
一、聯合國秘書長應在聯合國總部召開委員會的首次會議。
二、首次會議以後,委員會應按其議事規則所規定的時間開會。
三、委員會會議通常應在聯合國總部或聯合國駐日內瓦辦事處舉行。
第三十八條(委員之宣誓就職)
委員會每個委員就職以前,應在委員會的公開會議上鄭重聲明他將一秉
良心公正無偏地行使其職權。
第三十九條(職員之選出)
一、委員會應選舉自己的職員,任期二年。他們可以連選連任。
二、委員會應制定自己的議事規則,但在這些規則中應當規定:
(甲)十二名委員構成法定人數;
(乙)委員會的決定由出席委員的多數票作出。
第四十條(報告之提出義務)
一、本公約各締約國承擔在
(甲)本公約對有關締約國生效後的一年內及
(乙)此後每逢委員會要求這樣做的時候,提出關於它們已經採取而使
   本公約所承認的各項權利得以實施的措施和關於在享受這些權利
   方面所作出的進展的報告。
二、所有的報告應送交聯合國秘書長轉交委員會審議。報告中應指出影
  響實現本公約的因素和困難,如果存在著這種因素和困難的話。
三、聯合國秘書長在同委員會磋商之後,可以把報告中屬於專門機構職
  司範圍的部分的副本轉交有關的專門機構。
四、委員會應研究本公約各締約國提出的報告,並應把它自己的報告以
  及它可能認為適當的一般建議送交各締約國。委員會也可以把這些
  意見同它從本公約各締約國收到的報告的副本一起轉交經濟及社會
  理事會。
五、本公約各締約國得就按照本條第四款所可能作出的意見向委員會提
  出意見。
第四十一條(締約國義務不履行及委員會審議權限)
一、本公約締約國得按照本條規定,隨時聲明它承認委員會有權接受和
  審議一締約國指控另一締約國不履行它在本公約下的義務的通知。
  按照本條規定所作的通知,必須是由曾經聲明其本身承認委員會有
  權的締約國提出的,才能加以接受和審議。任何通知如果是關於尚
  未作出這種聲明的締約國的,委員會不得加以接受。按照本條規定
  所接受的通知,應按下列程序處理:
(甲)如本公約某締約國認為另一締約國未執行公約的規定,它可以用
   書面通知提請該國注意此事項。收到通知的國家應在收到後三個
   月內對發出通知的國家提供一項有關澄清此事項的書面解釋或任
   何其他的書面聲明,其中應可能地和恰當地引證在此事上已經採
   取的、或即將採取的、或現有適用的國內辦法和補救措施。
(乙)如果此事項在收受國接到第一次通知後六個月內尚未處理得使雙
   方滿意,兩國中任何一國有權用通知委員會和對方的方式將此事
   項提交委員會。
(丙)委員會對於提交給它的事項,應只有在它認定在這一事項上已按
   照普遍公認的國際法原則求助於和用盡了所有現有適用的國內補
   救措施之後,才加以處理。在補救措施的採取被無理拖延的情況
   下,此項通知則不適用。
(丁)委員會審議按本條規定所作的通知時,應以秘密會議進行。
(戊)在服從分款(丙)的規定的情況下,委員會應對有關締約國提供
   斡旋,以便在尊重本公約所承認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基礎上求得
   此事項的友好解決。
(己)在提交委員會的任何事項上,委員會得要求分款(乙)內所述的
   有關締約國提供任何有關情報。
(庚)在委員會審議此事項時,分款(乙)內所述的有關締約國應有權
   派代表出席並提出口頭和/或書面說明。
(辛)委員會應在收到按分款(乙)提出的通知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提出
   一項報告:
(1)如果案件在分款(戊)所規定的條件下獲得了解決,委員會在其
   報告中應限於對事實經過和所獲解決作一簡短陳述;
(2)如果案件不能在分款(戊)所規定的條件下獲得解決,委員會在
   其報告中應限於對事實經過作一簡短陳述;案件有關雙方提出的
   書面說明和口頭說明的記錄,也應附在報告上。
在每一事項上,應將報告送交各有關締約國。
二、本條的規定應於有十個本公約締約國已經作出本條第一款所述的聲
  明時生效。各締約國的這種聲明應交存聯合國秘書長;秘書長應將
  聲明副本轉交其他締約國。締約國得隨時通知秘書長撤回聲明。此
  種撤回不得影響對曾經按照本條規定作出通知而要求處理的任何事
  項的審議;在秘書長收到締約國撤回聲明的通知後,對該締約國以
  後所作的通知,不得再予接受,除非該國另外作出了新的聲明。
第四十二條(和解委員會之設置與運用)
一、
(甲)如按第四十一條規定提交委員會處理的事項未能獲得使各有關締
   約國滿意的解決,委員會得經各有關締約國事先同意,指派一個
   專設和解委員會(以下簡稱"和委會")。和委會應對有關締約國提
   供斡旋,以便在尊重本公約的基礎上求得此事項的友好解決;
(乙)和委會由各有關締約國接受的委員五人組成。如各有關締約國於
   三個月內對和委會組成的全部或一部分未能達成協議,未得協議
   的和委會委員應由委員會用無記名投票方式以三分之二多數自其
   本身委員中選出。
二、和委會委員以其個人身分進行工作。委員不得為有關締約國的國民
  ,或為非本公約締約國的國民,或未按第四十一條規定作出聲明的
  締約國的國民。
三、和委會應選舉自己的主席及制定自己的議事規則。
四、和委會會議通常應在聯合國總部或聯合國駐日內瓦辦事處舉行,但
  亦得在和委會同聯合國秘書長及各有關締約國磋商後決定的其他方
  便地點舉行。
五、按第三十六條設置的秘書處應亦為按本條指派的和委會服務。
六、委員會所收集整理的情報,應提供給和委會,和委會亦得請有關締
  約國提供任何其他有關情報。
七、和委會於詳盡審議此事項後,無論如何應於受理該事項後十二個月
  內,向委員會主席提出報告,轉送各有關締約國:
(甲)如果和委會未能在十二個月內完成對案件的審議,和委會在其報
   告中應限於對其審議案件的情況作一簡短陳述;
(乙)如果案件已能在尊重本公約所承認的人權的基礎上求得友好解決
   ,和委會在其報告中應限於對事實經過和所獲解決作一簡短陳述
   ;
(丙)如果案件不能在分款(丙)規定的條件下獲得解決,和委會在其
   報告中應說明它對於各有關締約國間爭執事件的一切有關事實問
   題的結論,以及對於就該事件尋求友好解決的各種可能性的意見
   。此項報告中亦應載有各有關締約國提出的書面說明和口頭說明
   的記錄;
(丁)和委會的報告如係按分款(丙)的規定提出,各有關締約國應於
   收到報告後三個月內通知委員會主席是否接受和委會的報告的內
   容。
八、本條規定不影響委員會在第四十一條下所負的責任。
九、各有關締約國應依照聯合國秘書長所提概算,平均負擔和委會委員
  的一切費用。
十、聯合國秘書長應被授權於必要時在各有關締約國依本條第九款償還
  用款之前,支付和委會委員的費用。
第四十三條(委員之特權與豁免)
委員會委員,以及依第四十二條可能指派的專設和解委員會委員,應有
權享受聯合國特權及豁免公約內有關各款為因聯合國公務出差的專家所
規定的各種便利、特權與豁免。
第四十四條 (與其他條約之程序的關係)
有關實施本公約的規定,其適用不得妨礙聯合國及各專門機構的組織法
及公約在人權方面所訂的程序,或根據此等組織法及公約所訂的程序,
亦不得阻止本公約各締約國依照彼此間現行的一般或特別國際協定,採
用其他程序解決爭端。
第四十五條(委員會之年度報告)
委員會應經由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向聯合國大會提出關於它的工作的年度
報告。
第四十六條(與聯合國及各專門機構憲章之關係)
本公約的任何部分不得解釋為有損聯合國憲章和各專門機構組織法中確
定聯合國各機構和各專門機構在本公約所涉及事項方面的責任的規定。
第四十七條(享有天然財富與資源)
本公約的任何部分不得解釋為有損所有人民充分地和自由地享受和利用
它們的天然財富與資源的固有權利。
第五部分 最後規定
第四十八條(簽署、批准、加入、交存)
一、本公約開放給聯合國任何會員國或其專門機構的任何會員國、國際
  法院規約的任何當事國、和經聯合國大會邀請為本公約締約國的任
  何其他國家簽字。
二、本公約須經批准。批准書應交存聯合國秘書長。
三、本公約應開放給本條第一款所述的任何國家加入。
四、加入應向聯合國秘書長交存加入書。
五、聯合國秘書長應將每一批准書或加入書的交存通知已經簽字或加入
  本公約的所有國家。
第四十九條(生效)
一、本公約應自第三十五件批准書或加入書交存聯合國秘書長之日起三
  個月生效。
二、對於在第三十五件批准書或加入書交存後批准或加入本公約的國家
  ,本公約應自該國交存其批准書或加入書之日起三個月生效。
第五十條(適用地域)
本公約的規定應擴及聯邦國家的所有部分,沒有任何限制和例外。
第五十一條(修正)
一、本公約的任何締約國均得提出對本公約的修正案,並將其提交聯合
  國秘書長。秘書長應立即將提出的修正案轉知本公約各締約國,同
  時請它們通知秘書長是否贊成召開締約國家會議以審議這個提案並
  對它進行表決。在至少有三分之一締約國家贊成召開這一會議的情
  況下,秘書長應在聯合國主持下召開此會議。為會議上出席並投票
  的多數締約國家所通過的任何修正案,應提交聯合國大會批准。
二、此等修正案由聯合國大會批准並為本公約締約國的三分之二多數按
  照它們各自的憲法程序加以接受後,即行生效。
三、此等修正案生效時,對已加接受的各締約國有拘束力,其他締約國
  仍受本公約的條款和它們已接受的任何以前的修正案的拘束。
第五十二條(通知)
除按照第四十八條第五款作出的通知外,聯合國秘書長應將下列事項通
知同條第一款所述的所有國家:
(甲)按照第四十八條規定所作的簽字、批准和加入;
(乙)本公約按照第四十九條規定生效的日期,以及對本公約的任何修
   正案按照第五十一條規定生效的日期。
第五十三條(作準文本)
一、本公約應交存聯合國檔庫,其中文、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
  各本同一作準。
二、聯合國秘書長應將本公約的正式副本分送第四十八條所指的所有國
  家。







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過日期:1966年12月16日聯合國大會決議2200A (XXI)
生效日期:1976年1月3日(按照第二十七條規定)
  本公約締約各國,
  考慮到,按照聯合國憲章所宣布的原則,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
  確認這些權利是源於人身的固有尊嚴,
  確認,按照世界人權宣言,只有在創造了使人可以享有其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正如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權利一樣的條件的情況下,才能實現自由人類享有免於恐懼和匱乏的自由的理想,
  考慮到各國根據聯合國憲章負有義務促進對人的權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認識到個人對其他個人和對他所屬的社會負有義務,應為促進和遵行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而努力,
  茲同意下述各條:
第一部份 人民自決權
第一條(人民自決權)
一、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他們憑這種權利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
  ,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
二、所有人民得為他們自己的目的自由處置他們的天然財富和資源,
  而不損害根據基於互利原則的國際經濟合作和國際法而產生的任
  何義務。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剝奪一個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三、本公約締約各國,包括那些負責管理非自治領土和託管領土的國
  家,應在符合聯合國憲章規定的條件下,促進自決權的實現,並
  尊重這種權利。
第二部分 一般規定
第二條(締約國義務)
一、每一締約國家承擔盡最大能力個別採取步驟或經由國際援助和合
  作,特別是經濟和技術方面的援助和合作,採取步驟,以便用一
  切適當方法,尤其包括用立法方法,逐漸達到本公約中所承認的
  權利的充分實現。
二、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保證,本公約所宣布的權利應予普遍行使,
  而不得有例如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
  、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區分。
三、發展中國家,在適當顧到人權及它們的民族經濟的情況下,得決
  定它們對非本國國民的享受本公約中所承認的經濟權利,給予什
  麼程度的保證。
第三條(男女平等)
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保證男子和婦女在本公約所載一切經濟、社會及
文化權利方面享有平等的權利。
第四條(權利限制)
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在對各國依據本公約而規定的這些權利的享有
方面,國家對此等權利只能加以同這些權利的性質不相違背而且只是
為了促進民主社會中的總福利的目的法律所確定的限制。
第五條(超越權利限制範圍之限制)
一、本公約中任何部分不得解釋為隱示任何國家、團體或個人有權利
  從事於任何旨在破壞本公約所承認的任何權利或自由或對它們加
  以較本公約所規定的範圍更廣的限制的活動或行為。
二、對於任何國家中依據法律、慣例、條例或習慣而被承認或存在的
  任何基本人權,不得藉口本公約未予承認或只在較小範圍上予以
  承認而予以限制或克減。
第三部分 實體規定
第六條(工作權)
一、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工作權,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其自由選擇和
  接受的工作來謀生的權利,並將採取適當步驟來保障這一權利。
二、本公約締約各國為充分實現這一權利而採取的步驟應包括技術的
  和職業的指導和訓練,以及在保障個人基本政治和經濟自由的條
  件下達到穩定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和充分的生產就業的計
  劃、政策和技術。
第七條(工作條件)
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條件,特別要保
證:
(甲)最低限度給予所有工人以下列報酬:
(1)公平的工資和同值工作同酬而沒有任何歧視,特別是保證婦女
   享受不差於男子所享受的工作條件,並享受同工同酬;
(2)保證他們自己和他們的家庭得有符合本公約規定的過得去的生
   活;
(乙)安全和衛生的工作條件;
(丙)人人在其行業中有適當的提級的同等機會,除資歷和能力的考
   慮外,不受其他考慮的限制; 
(丁)休息、閒暇和工作時間的合理限制,定期給薪休假以及公共假
   日報酬。
第八條(勞動基本權)
一、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保證:
(甲)人人有權組織工會和參加他所選擇的工會,以促進和保護他的
   經濟和社會利益;這個權利只受有關工會的規章的限制。對這
   一權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除法律所規定及在民主社會中為了國
   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為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的
   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
(乙)工會有權建立全國性的協會或聯合會,有權組織或參加國際工
   會組織;
(丙)工會有權自由地進行工作,不受除法律所規定及在民主社會中
   為了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為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
   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
(丁)有權罷工,但應按照各個國家的法律行使此項權利。
二、本條不應禁止對軍隊或警察或國家行政機關成員的行使這些權利
  ,加以合法的限制。
三、本條並不授權參加一九四八年關於結社自由及保護組織權國際勞
  工組織公約的締約國採取足以損害該公約中所規定的保證的立法
  措施,或在應用法律時損害這種保證。
第九條(社會保障)
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
第十條(對家庭之保護及援助)
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
一、對作為社會的自然和基本的單元的家庭,特別是對於它的建立和
  當它負責照顧和教育未獨立的兒童時,應給以盡可能廣泛的保護
  和協助。締婚必須經男女雙方自由同意。
二、對母親,在產前和產後的合理期間,應給以特別保護。在此期間
  ,對有工作的母親應給以給薪休假或有適當社會保障福利金的休
  假。
三、應為一切兒童和少年採取特殊的保護和協助措施,不得因出身或其
  他條件而有任何歧視。兒童和少年應予保護免受經濟和社會的剝削
  。僱用他們做對他們的道德或健康有害或對生命有危險的工作或做
  足以妨害他們正常發育的工作,依法應受懲罰。各國亦應規定限定
  的年齡,凡僱用這個年齡以下的童工,應予禁止和依法應受懲罰。
第十一條(相當生活水準)
一、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為他自己和家庭獲得相當的生活水準
  ,包括足夠的食物、衣著和住房,並能不斷改進生活條件。各締約
  國將採取適當的步驟保證實現這一權利,並承認為此而實行基於自
  願同意的國際合作的重要性。
二、本公約締約各國既確認人人享有免於飢餓的基本權利,應為下列目
  的,個別採取必要的措施或經由國際合作採取必要的措施,包括具
  體的計劃在內:
(甲)用充分利用科技知識、傳播營養原則的知識、和發展或改革土地
   制度以使天然資源得到最有效的開發和利用等方法,改進糧食的
   生產、保存及分配方法;
(乙)在顧到糧食入口國家和糧食出口國家的問題的情況下,保證世界
   糧食供應,會按照需要,公平分配。
第十二條(享受最高的體質和心理健康之權利)
一、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有能達到的最高的體質和心理健康
  的標準。
二、本公約締約各國為充分實現這一權利而採取的步驟應包括為達到下
  列目標所需的步驟:
(甲)減低死胎率和嬰兒死亡率,和使兒童得到健康的發育;
(乙)改善環境衛生和工業衛生的各個方面;
(丙)預防、治療和控制傳染病、風土病、職業病以及其他的疾病;
(丁)創造保證人人在患病時能得到醫療照顧的條件。
第十三條(教育之權利)
一、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受教育的權利。它們同意,教育應鼓
  勵人的個性和尊嚴的充分發展,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並
  應使所有的人能有效地參加自由社會,促進各民族之間和各種族、
  人種或宗教團體之間的了解,容忍和友誼,和促進聯合國維護和平
  的各項活動。
二、本公約締約各國認為,為了充分實現這一權利起見:
(甲)初等教育應屬義務性質並一律免費;
(乙)各種形式的中等教育,包括中等技術和職業教育,應以一切適當
   方法,普遍設立,並對一切人開放,特別要逐漸做到免費;
(丙)高等教育應根據成績,以一切適當方法,對一切人平等開放,特
   別要逐漸做到免費;
(丁)對那些未受到或未完成初等教育的人的基礎教育,應盡可能加以
   鼓勵或推進;
(戊)各級學校的制度,應積極加以發展;適當的獎學金制度,應予設置
   ;教員的物質條件,應不斷加以改善。
三、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尊重父母和(如適用時)法定監護人的下列自
  由:為他們的孩子選擇非公立的但係符合於國家所可能規定或批准的
  最低教育標準的學校,並保證他們的孩子能按照他們自己的信仰接受
  宗教和道德教育。
四、本條的任何部分不得解釋為干涉個人或團體設立及管理教育機構的自
  由,但以遵守本條第一款所述各項原則及此等機構實施的教育必須符
  合國家所可能規定的最低標準為限。
第十四條(初等教育免費)
本公約任何締約國在參加本公約時尚未能在其宗主領土或其他在其管轄下
的領土實施免費的、義務性的初等教育者,承擔在兩年之內制定和採取一
個逐步實行的詳細的行動計劃,其中規定在合理的年限內實現一切人均得
免費的義務性教育的原則。
第十五條(參加文化生活之權利)
一、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
(甲)參加文化生活;
(乙)享受科學進步及其應用所產生的利益;
(丙)對其本人的任何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所產生的精神上和物質上的
   利益,享受被保護之利。
二、本公約締約各國為充分實現這一權利而採取的步驟應包括為保存、發
  展和傳播科學和文化所必需的步驟。
三、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尊重進行科學研究和創造性活動所不可缺少的自
  由。
四、本公約締約各國認識到鼓勵和發展科學與文化方面的國際接觸和合作
  的好處。
第四部份 實施措置
第十六條(報告之提出義務)
一、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依照本公約這一部分提出關於在遵行本公約所承
  認的權利方面所採取的措施和所取得的進展的報告。
二、
(甲)所有的報告應提交給聯合國秘書長;聯合國秘書長應將報告副本轉
   交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按照本公約的規定審議;
(乙)本公約任何締約國,同時是一個專門機構的成員國者,其所提交的報
   告或其中某部分,倘若與按照該專門機構的組織法規定屬於該機構職
   司範圍的事項有關,聯合國秘書長應同時將報告副本或其中的有關部
   分轉交該專門機構。
第十七條(報告之提出程序)
一、本公約締約各國應按照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在同本公約締約各國和有關的
  專門機構進行諮商後,於本公約生效後一年內,所制定的計劃,分期提
  供報告。
二、報告得指出影響履行本公約義務的程度的因素和困難。
三、凡有關的材料並經本公約任一締約國提供給聯合國或某一專門機構時,
  即不需要複製該項材料,而只需確切指明所提供材料的所在地即可。
第十八條(經社理事會及專門機構之協議)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按照其根據聯合國憲章在人權方面的責任,得和專門機構
就專門機構向理事會報告在使本公約中屬於各專門機構活動範圍的規定獲得
遵行方面的進展作出安排。這些報告得包括它們的主管機構所採取的關於此
等履行措施的決定和建議的細節。
第十九條(人權報告之提交人權委員會)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得將各國按照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規定提出的關於人權的
報告和各專門機構按照第十八條規定提出的關於人權的報告轉交人權委員會
以供研究和提出一般建議或在適當時候參考。
第二十條(意見之提出)
本公約締約各國以及有關的專門機構得就第十九條中規定的任何一般建議或
就人權委員會的任何報告中的此種一般建議或其中所提及的任何文件,向經
濟及社會理事會提出意見。
第二十一條(向大會提出材料)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得隨時和其本身的報告一起向大會提出一般性的建議以及
從本公約各締約國和各專門機構收到的關於在普遍遵行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
方面所採取的措施和所取得的進展的材料的摘要。
第二十二條(經社理事會提請注意)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得提請從事技術援助的其他聯合國機構和它們的輔助機構
以及有關的專門機構對本公約這一部分所提到的各種報告所引起的任何事項
予以注意,這些事項可能幫助這些機構在它們各自的權限內決定是否需要採
取有助於促進本公約的逐步確實履行的國際措施。
第二十三條(實現權利之國際行動)
本公約締約各國同意為實現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而採取的國際行動應包括簽
訂公約、提出建議、進行技術援助、以及為磋商和研究的目的同有關政府共
同召開區域會議和技術會議等方法。
第二十四條(與聯合國及各專門機構憲章之關係)
本公約的任何部分不得解釋為有損聯合國憲章和各專門機構組織法中確定聯
合國各機構和各專門機構在本公約所涉及事項方面的責任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享有天然財富與資源)
本公約中任何部分不得解釋為有損所有人民充分地和自由地享受和利用它們
的天然財富與資源的固有權利。
第五部分 最後規定
第二十六條(簽署、批准、加入、交存)
一、本公約開放給聯合國任何會員國或其專門機構的任何會員國、國際法院
  規約的任何當事國、和經聯合國大會邀請為本公約締約國的任何其他國
  家簽字。
二、本公約須經批准。批准書應交存聯合國秘書長。
三、本公約應開放給本條第一款所述的任何國家加入。
四、加入應向聯合國秘書長交存加入書。
五、聯合國秘書長應將每一批准書或加入書的交存通知已經簽字或加入本公
  約的所有國家。
第二十七條(生效)
一、本公約應自第三十五件批准書或加入書交存聯合國秘書長之日起三個月
  生效。
二、對於在第三十五件批准書或加入書交存後批准或加入本公約的國家,本
  公約應自該國交存其批准書或加入書之日起三個月生效。
第二十八條(適用地域)
本公約的規定應擴及聯邦國家的所有部分,沒有任何限制和例外。
第二十九條(修正)
一、本公約的任何締約國均得提出對本公約的修正案,並將其提交聯合國秘
  書長。秘書長應立即將提出的修正案轉知本公約各締約國,同時請它們
  通知秘書長是否贊成召開締約國家會議以審議這個提案並對它進行表決
  。在至少有三分之一締約國贊成召開這一會議的情況下,秘書長應在聯
  合國主持下召開此會議。為會議上出席並投票的多數締約國所通過的任
  何修正案,應提交聯合國大會批准。
二、此等修正案由聯合國大會批準並為本公約締約國的三分之二多數按照它
  們各自的憲法程序加以接受後,即行生效。
三、此等修正案生效時,對已經接受的各締約國有拘束力,其他締約國仍受
  本公約的條款和它們已接受的任何以前的修正案的拘束。
第三十條(通知) 
除按照第二十六條第五款作出的通知外,聯合國秘書長應將下列事項通知同
條第一款所述的所有國家:
(甲)按照第二十六條規定所作的簽字、批准和加入;
(乙)本公約按照第二十七條規定生效的日期,以及對本公約的任何修正案
   按照第二十九條規定生效的日期。
第三十一條(作準文本)
一、本公約應交存聯合國檔庫,其中文、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各本
  同一作準。
二、聯合國秘書長應將本公約的正式副本分送交第二十六條所指的所有國家
  。

2008高雄國際人權教育工作坊新聞稿

2008高雄國際人權教育工作坊新聞稿
實現高雄市人權城市的願景
人權象徵著文明的進步,不僅成就一個美好世界的願景,也引領人類進入一個公平與正義的新世紀。然而,人權議題卻在莫名的迷思中一再地被誤導與濫用。2001年起,聯合國諮商團體美國全民人權教育協會(PDHRE)開始推展「人權城市運動」,期能引領人類對人權教育有更深刻的認知,並在推廣基本人權的同時,進一步改善人類生存的空間,促成全人類的進步與發展。
美麗島事件使得高雄市在台灣的民主發展進程,具有一定歷史定位。只有民主國家才會重視人權保障,而本府向以人民為先的施政理念,推行各項市政建設。為加強強本市人權教育工作,使人權政策能在各社區普遍落實,特別邀請全民人權教育協會代表Walther Lichem先生及該會專案經理人Kathleen Modrowski女士來訪,並委由高雄市人權城市促進會,於2008年11月8日在婦女館(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一路777號)舉辦「2008高雄國際人權教育工作坊」研習會,一方面強化本市與世界各人權城市之連結,提高本市的國際能見度,另一方面,能對本市人權教育的有所提昇,進而在各社區推廣與落實人權教育。
高雄市人權城市促進會在民間發揮自主力量的情況下成立,在各方資源不及奧援的情況下,已於2005年獲得PDHRE的認可,將高雄市列為全球三十個人權城市之一。就人權城市的推展工作上,透過高雄市第一社區大學「人權與非政府組織」課程,吸引更多市民參與促進會主、協辦的各項活動。未來除了加強與其他非政府組織協力外,更有待政府行政部門的重視,給予必要的協助共同合作推動人權教育,使高雄市的人權政策得以落實,展現高雄市保障人權工作的決心。

陳菊市長受頒「人權捍衛者」榮譽獎牌致謝稿

市長接受聯合國諮商團體全民人權教育協會PDHRE頒贈「人權捍衛者」榮譽獎牌致謝稿
遠道訪台的貴賓Kathleen Madrowski女士及Walther Lichem先生、在座各位議員女士、先生、非政府組織負責人、本府同仁、各位媒體朋友,大家晚安,大家好。
首先,本人很高興向各位佳賓介紹,來自美國全民人權教育協會PDHRE代表Kathleen Madrowski女士及Walther Lichem先生。也代表本市所有市民朋友,歡迎她(他)們二人的到訪。
全民人權教育協會是聯合國經濟社會理事會認可的諮商團體,創會會長Shulamith Koenig女士,曾於2002年訪問本市,並促成關心人權工作的熱心市民成立高雄市人權城市促進會的成立,在本市推展人權教育,使本市在2005年被承認為全球人權城市之一。
人權象徵著文明的進步,不僅成就一個美好世界的願景,也引領人類進入一個公平與正義的新世紀。然而,人權議題卻在莫名的迷思中一再地被誤導與濫用。2001年起,聯合國諮商團體美國全民人權教育協會(PDHRE)開始推展「人權城市運動」,期能引領人類對人權教育有更深刻的認知,並在推廣基本人權的同時,進一步改善人類生存的空間,促成全人類的進步與發展。
美麗島事件使得高雄市在台灣的民主發展進程,具有一定歷史定位。身為該事件的受害者以及受不公不義政權對人權的侵犯與迫害的經驗,本人深刻體認只有通過人權教育的普及,使人民認知到個人與生所俱有的權利,才能挺身為捍衛人權而付出。也只有真正民主自由的國家才會重視人權、保障人權,因此在施政上,本於以人民為先的理念,推行各項市政建設。
藉由對人權議題的共同關切,一方面強化本市與世界各人權城市之連結,提高本市的國際能見度,另一方面,能對本市人權教育有所提昇,進而在各社區推廣與落實人權教育。今天,很榮幸能在各位先進及議員女士、先生的見證下,接受全民人權教育協會頒贈「人權捍衛者」榮譽獎牌,這不只是個人的光榮,也是對本市在人權教育的肯定,與此同時,也是賦予本人更重大的使命,作為人權支持者,在有生之年,誓言為捍衛台灣人民應有的人權而奉獻心力,使世界人權宣言的理想,能夠早日在台灣實現。
再次感謝美國全民人權教育協會PDHRE代表Kathleen Madrowski女士及Walther Lichem先生,頒予這項殊榮,也謝謝各位的蒞臨指導。祝福大家平安、順利,台灣人權勝利。

全民人權教育協會簡介

全民人權教育協會簡介
壹、前言
聯合國大會主席杭特於2003年12月2日宣布,聯合國為表彰人權工作者或團體在人權工作上的貢獻,每五年頒發「聯合國人權獎」,頒給包括「全民人權教育協會(PDHRE)」創始人史拉蜜斯.柯內女士(Shulamith Koenig)在內的五位傑出人士。
全民人權教育協會(The People’s Decade for Human Rights Education,簡稱PDHRE)係聯合國諮商團體,成立於1989年,該協會的理事大部分係參與聯合國人權事務者,部分為各國派駐聯合國的外交人員,其中部分成員目前仍負有聯合國任務。該組織成立後,強調以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為基礎的人權教育,並動員所有各國非政府組織(NGOs)及官方代表,促成聯合國通過1995-2004年為「聯合國十年人權教育(Decade of Human Rights Education)」。該組織於成立時即命名為「全民十年人權教育」,直到六年後的1995年,才促使聯合國以其團體之名轉變為世界性的行動,近年來並獲得聯合國正式撥款,在世界各國推行「人權城市」方案。
貳、「全民人權教育協會」(PDHRE)簡介
一、組織沿革與成立宗旨:
全民人權教育協會(The People’s Decade for Human Rights Education,簡稱PDHRE)係聯合國諮商團體,成立於一九八九年,該協會的理事大部分係參與聯合國人權事務者,部分為各國派駐聯合國的外交人員,其中部分成員目前仍負有聯合國任務。該組織成立後,強調以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為基礎的人權教育,並動員所有各國非政府組織(NGO)及官方代表,促成聯合國通過一九九五─二00四年為「聯合國十年人權教育(Decade of Human Rights Education)」。該組織於成立時即命名為「全民十年人權教育」,直到六年後的一九九五年,才促使聯合國以其團體之名轉變為世界性的行動,近年來並向聯合國提出五百萬美元活動經費的申請案,並獲得聯合國正式撥款,在世界各國推行「人權城市」方案。
該協會是一個非營利國際性組織,以廣泛的﹁展延服務﹂為組織目標,促成社區在日常關懷中,長期從事人權的終身學習活動,從而確認人權可以視為行動的力量;該組織所設計的計畫與方案,對自我認知的需求和對正式或非正式的人權學習課程,提供協助與建議,國際或地區性的教育人員、人權專家及社區工作者協力發展策略與方法,以落實執行計畫與方案;過去十二年來,在全世界超過六十個國家中,該協會為協助社會的轉型而專注於發展人權教育與訓練工作。
現任協會秘書長柯妮致力於人權教育,曾促使聯合國訂定一九九五─二○○四年為聯合國人權教育十年,並正於全球各地執行聯合國UNDF及UDF所贊助的「人權城市」方案,曾多次來台與我國相關單位就人權教育進行交流。
二、組織架構及重要成員
(一)理事會主管名單:
創辦人兼秘書長史拉蜜斯.柯內Shulamith Koenig、會長彼得.勞普克Peter Leuprecht(駐柬埔寨記者)、副會長卡莫.赫辛Kamal Hossain(前孟加拉外交部長、巴基斯坦記者)、副會長貝蒂.雷爾同Betty Reardon(創始會員、哥倫比亞大學人權與和平教授)、財務丹尼爾.所羅門Daniel Solomon(勞工法專長律師)、秘書史帝芬.馬克斯Stephen Marks(前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權部官員、哥倫比亞大學教授)、烏潘卓.巴希Upendra Baxi(渥維克大學法學教授、前印度德希大學副校長)、渥夫根.貝恩戴克Wolfgang Benedek(全民人權教育協會歐洲支會澳地利人權教育教授)、方圖.克魯Fantu Cheru(非洲與發展研究教授、結構調整與債務報導)、蘇珊納.夏綠蒂Susana Chiarotti(阿根廷CLADEM組織會長)、艾凡卡.柯蒂Ivanka Corti(義大利消弭婦女歧視協會CEDAW前任主席)、維吉妮亞.丹丹Virginia Dandan(菲律賓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委員會主席)、理查.葛斯通Richard Goldstone(南非憲法法院法官)、伊娃.可夫曼Iva Kaufman(PDHRE創始會員、媒體顧問)、米倫.柯莎麗Miloon Kothari(日內瓦環保聯盟主席)、凱薩琳.拉魯米爾Catherine Lalumiere(前歐洲議會秘書長)、瓦特.麗奇Walter Lichem(澳洲外交部聯合國辦公室主任、前澳洲駐加拿大大使)、密那.平頗Minar Pimple(PDHRE南亞主任、孟買青年志工協會主任)、亞達瑪.薩那斯可Adama Sanassekou(前馬利共和國基礎教育部部長、PDHRE非洲主任)、達尼洛.土克Danilo Turk(聯合國政治事務副秘書長、前斯洛伐尼亞駐聯合國大使)。
(二)地區分支機構:
1拉丁美洲地區:設於阿根廷羅莎里歐,與INSGENAR (INSTITUTO DE GENERO, DERECHO Y DESARROLLO)共同合作,專注於推動婦女人權及教育工作,由蘇珊納.夏綠蒂(Susana Chiarotti)負責該地區事務。
2南亞地區:設於印度孟買,YUVA (YOUTH FOR UNITY AND VOLUNTEER ACTION)為地區協力組織,專注於南亞街童、童工之保護與救援工作,由密那.平頗(Minar Pimple)負責該地區事務。
3非洲地區:該分支機構於二000年六月廿二日設於馬利共同國巴馬谷,主要工作重點在透過INAFAEDH/ALIHRE協助,推動當地人權教育,由亞達瑪.薩那斯可(Adama Samassekou)負責該地區事務。
4歐洲地區:設於奧地利Graz,與European Training and Research Centre(ETC)建立夥伴關係,從事人權與民主運動,由渥夫根.貝恩戴克(Wolfgang Benedeck)負責該地區事務。
5東南亞及太平洋地區:目前積極在菲律賓圭松市建置中,暫由PDHRE理事會直接運作,會務委由維吉妮亞.丹丹(Virginia Dandan)負責處理。
參、「人權城市」推展現況
「人權城市運動」的合作關係是起源於三個重要國際組織的精神和力量而創始的:
一、美國全民人權教育協會(PDHRE),從推展「人類人權教育運動」開始,PDHRE之組織自一九八九年以來,不斷地在全球各地實施和協助推動人權城市運動,是此項計畫中最具關鍵性的組織。
二、聯合國發展計畫(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 UNDP)是聯合國全球發展的網絡,截至目前,全世界已有一六六個國家聯合各國資源,致力於改變世界,以建立未來更好的生活方向。
三、聯合國基金會(United Nations Foundation UNF)提供企業家和慈善家支持聯合國及擁護其理想。UNF特別關注於女人、兒童和全人類的健康、環境、和平、安全及人權的一切活動。
創立「人權城市運動」的宗旨奠基於致力規範國際人權的形式與標準的信念,各國人民必須接受人權作為指導其生活的的整體架構,對人權的學習與回應,每個人參與更多決策,決定其生活,並給予人類經、社會發展過程永續經營的動力。人權城市所追求的是更深層的城市人權的學習,並在指導社區成為具有力量的工具上,扮演重要的角,以促成政府部門、行政機構、公私部門工作者和所有公民,在與人們日常生活作息相關事務上,形塑制度化、組織化發展的過程,進而建立一個指標性社區,檢驗城市中性別、法律、政策、資源等是否符合人權標準之目的,透過社會機制、非政府組織全面推動人權教育。
肆、本市與全民人權教育協會之淵源
全民人權教育協會(PDHRE)創辦人兼秘書長史拉蜜斯.柯內 (Shulamith Koenig) 女士曾於2002年來台,拜會人權諮詢小組委員或國際人權工作團體,在台期間也曾晉見呂副總統,惟並未受到政府相關部門實質的重視,在何內女士離台後,人權教育工作又回歸民間組織。
Shulamith Koenig女士在高雄市參訪期間,與高雄市新興社區大學人權班學員座談,說明「人權城市」方案之重要性,鼓勵學員組成協會推動此世界性的人權城市方案,以和世界各國之「人權城市」結盟。為期擴展本國人之認知,PDHRE於2003年指派蔡明殿為該團體常駐聯合國日內瓦代表並出席人權委員會第59屆會議。隔年2004再次指派蔡明殿、王瑞賢、賴明灼、郭春江四人為該團體常駐聯合國日內瓦代表並出席第60屆會議。2005年推薦報告者七人等代表PDHRE出席第61屆會議。
目前全世界僅有本市及Rosario( Argentina)、 Thies( Senegal)、Nagpur( India)、Kati、Timbuktu、Kayes in Mali、 the Abra Indigenous Municipality in the Philippines 、Dinajpur、Bangladesh and Graz, Austria 、Memphis( USA)、Nima/Maamobi( New Town areas in Ghana)等十二個城市被 PDHRE列為人權城市,雖與人權城市運動要達成三十個人權城市的目標仍有一段距離,但從美國僅曼菲斯市列名其中,而迦納、馬利等小國也有城市入選的情況,可以理解在審查人權城市要件時,PDHRE的態度是寧缺勿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