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旨在保障人權,使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並免於恐懼和匱乏的世界;保障公民與政治權利,揭櫫人權的普世價值;伸張人人生而自由,享有平等尊嚴和權利,每個人賦有理性和良心,並應和睦相處的精神。
《世界人權宣言》此一國際法上之革命性文件,及其後充實其實質內涵的諸多條約。《世界人權宣言》與法國《人權宣言》、英國《大憲章》及美國《聯邦憲法》同享尊崇之地位,在道德勸說的層次上,各國均莫不奉為圭臬,以確保國家政策之執行能落實人權保障。
三十年後的1979年12月10日,美麗島雜誌社在高雄市發起「紀念世界人權日」遊行。一場為爭取民主與自由的運動卻招來軍警暴力鎮壓,黃信介、施明德、林義雄、陳菊、呂秀蓮、姚嘉文、林弘宣等黨外菁英,被以叛亂罪嫌逮捕入獄,雖重創台灣民主運動,但也衝擊國民黨政權,預埋日後解嚴與催生民主進步黨成立的因子。
六十年後的2008年12月10日,歷經二次政黨輪替的台灣,因警方執行陳雲林維安勤務過當,引發多起街頭暴力事件,而要求執政當局道歉、首長下台,以及修改集會遊行法相關規定,以確保人民集會結社自由獲得保障的野草莓學運,終不敵執政者權力的傲慢,在發動串連走上台北街頭,綻放炫耀花火後,將轉進校園繼續前行。
環顧台灣歷史,國共對峙界定國家對內政治秩序,在長期戒嚴之下,憲法僅具有法統的象徵性功能,完全忽略保障人權與限制國家權力的意旨。威權統治使得憲法保障人民自由與權利的精神,未能融入國家機器的統治思維與作為之內。國家暴力裝置濫權的結果,壓制與限縮人權成為常態,憲法明確規範的制度性保障付之厥如。
以「二二八事件」為開端,國家暴力重創台灣的人權已不是新聞。美麗島事件之前的爭民主、爭人權運動引來國際關注,加上民主先進的努力不懈,最後迫使國民黨政權不得不宣布解嚴,回歸憲法對人權的制度性保障。民進黨執政時期的「人權立國」宣示,更使台灣人權保障工作更大步向前。
曾幾何時,在馬英九上台後,台灣的人權被質疑倒退二十年,始作俑者是警察漠視人民權利,以威權心態處理集會遊行;接續者為院、檢無視嫌疑人的司法人權,動輒粗糙聲押、裁押。非但引來國際媒體議論紛紛,國際人權組織也表達嚴重關切。解嚴二十年後的台灣人權,再次因近期檢警不當侵權與侵犯,再受國際矚目,著實令人唏噓。一言以蔽之,國家暴力凌駕人民權利所致。
實踐與尊重人權已成為衡量一個國家之法律系統是否有益於其人民之重要指標。為實現人權,國家的政治秩序,必須確保政府官員不會濫權、不會限縮公民自由權利,以及不受其他社會因素的干擾和威脅。為許台灣子民一個沒有恐懼的未來,必須在人性尊嚴的基礎上,還給人民充分的自由空間,執政者除了嚴正宣示外,也必須劍及履及付諸行動,使《世界人權宣言》之理想早日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