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2日 星期三

以人權對抗國家暴力

政治是爭權,人權是賦權。前者爭的是掌控國家合法暴力的權力,後者是賦予人民反抗國家暴力的權利。
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揭櫫「凡人生而平等,秉造物者之賜,擁諸無可轉讓之權利,包含生命權、自由權、與追尋幸福之權」,據此創立美利堅合眾國;1789年法國大革命,以「自由、平等、博愛」之精神,結束路易十六專制政治。美、法兩國的戰爭與革命皆起因於國家暴力的壟斷,而以「人生而自由平等」之理念,通過人民力量起義,成就新而獨立的國家。
及至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通過《世界人權宣言》,亦呼應上述人權理念確立了人權的普世價值,要求各會員國對宣言所揭示的自由、權利,在其管轄下領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認和遵行。作為曾經是聯合國會員國的台灣(中華民國),此刻,國家正藉由合法暴力,以法律壓制人民表達意見的自由和以法院選擇性、針對性辦案方式誅滅異己,人民集會遊行的權利以及接受公正公平審判的權利,正遭逢自一九八七年解嚴以來最嚴重的剝奪。
對一個沒有人權理念的政府,不值得期待會制訂相關人權政策,更遑論要求其落實人權保障。我們有理由相信,唯有喚起公民意識,從自覺中不斷通過行動,爭取應有的權利,才能促使政府正視人民的聲音,也唯有如此,才有可能獲致以人性尊嚴為根基的人權保障。因此,從捍衛人權的角度觀之,在沒有得到政府修改集遊法的承諾前,「野莓運動」的堅持絕對具有正當性,這點是不容許社會疑質的。
政治雖是「價值的權威性分配」,但重分配的權力卻是來自人民的委託,當政治變成爭奪權力,在上位者因競逐權力而迷失方向時,人權必然不在其施政理念中,所有價值都在為政治權力服務,人權就不是執政者的優先選項,人性尊嚴也就無關緊要。這正是台灣司法總會淪為「政治打手」而倍受抨擊的原因之一,執政者導入國家暴力裝置而形成「群組性」的司法偵審,將會是撕裂台灣社會根源。
在《世界人權宣言》即將屆滿六十周年之際,為爭取人民集會遊行權利的「野莓運動」仍在持續進行著。人權是賦權,是與生俱有、不可剝奪的權利,是人民用來對抗國家暴力的利器。以捍衛人權為開端,我們須要更多公民及草根團體共同參與這場「沈默的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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