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9日 星期日

取消外勞工資保障就是剝削

宏仁集團總裁王文洋先生日前提出取消外勞最低工資之建議,看似在為政府經濟政策建言,實質上卻是以企業經營者及企業利益的立者看待勞資關係。從人權的角度觀之,這項提議不僅違反外籍移工基本人權之保障,且明顯違憲。非但對無助於經濟發展,只會徒增勞資對立以及剝削外籍移工的負面效應。
王文洋先生以外籍移工對台灣過去經濟發展並無實質貢獻,而不應分享的成果的謬論,認為外籍移工不應該與本國勞工有相同待遇,就人性尊嚴與平等權而言,根本歧視從事三K(性質較辛苦、骯髒、危險)工作的外籍移工。此論點若可成立,試問目前25歲以下年齡層,不曾對經濟發展作出貢獻的國人,是否也不應分享台灣的經濟成果?
基本工資保障旨在避免再現19世紀早期資本主義時代的「饑餓工資」(Hungry Salary),國家為保障勞動者及其家庭的再生產,介入原屬私法關係領域,運用公權力確立最低工資數額,直接從經濟面保障勞工的最低生活需求及其工作尊嚴。簡言之,最低工資制度著眼於調節勞動力市場,以法令的形式規定資本家必須付出最起碼的工資予工人,以保障其生存。
國際勞工組織(ILO)歷年來訂定相關國際公約或建議書,成為世界各國保障勞工權益的共同標準,在國際勞工公約第135號建議書中,確定最低工資的根本目的是為工資勞動者得到可容許的最低水平工資提供必要的社會保護。再者,國際勞工公約第131條公約規定,原則上所有工人都應一視同仁受最低工資保障。最低工資的目標是要為受薪者提供起碼的工資水平來提供生活的保障。而26號公約更列明最低工資不應低於能養活工人及其家人的水準。
勞工人權為普世價值之一環,保障勞工權益已是世界潮流之所趨,確保勞工有尊嚴的勞動條件舉世皆然。我國雖非ILO會員國,但在保障勞工權益立法上,相較於歐美工業大國更為週延。基本工資保障源自於勞基法第 21 條所明訂:「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只要是基於勞動契約關係,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行業與工作別,不論是全時、典型的勞動關係或是兼職、部分工時的勞動關係,都必須遵守這項基本工資保障規定。
過去幾年,外籍移工在三K工作上補足勞動力市場的需求,且在部分重大公共工程建設上,也確實對提昇產業競爭力與台灣經濟發展多所貢獻,這是不容否認的事實,更何況勞動基準法並未排除外國人不適用,因此,外籍移工也應受到勞基法基本工資的保障,不應有差別待遇。
台灣曾經因爆發高捷泰勞抗爭事件,從而揭開華磐公司迫害外籍移工人權的內幕,飽受國際人權組織抨擊,嚴重傷害國際形象。最低工資保障是外籍移工的基本人權,取消外勞最低工資等同歧視外勞;倡議外籍移工不能適用基本工資,無異於剝削低工資勞動者。為免台灣再受到人權迫害者的指控,此議切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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